近年来,为有效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除法院加强诉讼调解外,还加强与社会调解力量结合,通过诉调对接等手段,利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的调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较大贡献。但通过这一机制的运行,也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这一工作的良性运转,需要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以发挥其应有效力。

 

一、社会民调机构配置存在不足。一是人员不到位。没有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人员数量不足。尤其是有的村级民调组织尚没有建立。二是缺乏专职民调人员。有的虽然配备了人员,但专职人员较少,甚至没有专职人员,有的是让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兼任,许多乡级民调机构用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兼任民调人员。三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人员,缺乏责任心,法律知识匮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四是政府干预较多。政府分配民调工作以外的任务,民调人员不能专心从事民调工作。

 

二、社会民调机构运行不正常。由于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不足,大多民调机构仅有一人接待,调解工作几乎没有开展,有的甚至经常关门,群众来了找不着人。

 

三、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困难。人民法院、法庭虽然按照要求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但由于人民调解员的隶属、报酬、交通食宿补贴等问题没有相应制度保障,与原单位工作安排、职责存在冲突,导致人民调解员或者其他应邀人员不能有计划按时到场,大多在设立初期通过协调参加一段时间后,即不再来院(庭),目前许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还是靠法院工作人员主持,导致这一机构形同虚设。

 

四、法院调解有对无接。法院对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案件,需要委托、邀请社会调解力量参与调解时,经常遇到有对无接的情况。主要原因一是机构不健全,缺乏相应承接机构,二是人员配备不足,没有具体专职人员承担此项任务,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接受任务,但会敷衍了事,不认真做调解工作,四是积极性不高,由于人员隶属、考评、报酬等原因,承接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诉调对接工作的效果,导致法官不愿再运用这一调解方法,依然依靠法院自身力量进行调解。

 

要解决上述问题,建议:

 

一、健全机制。在工会、妇联、劳动等部门及所有乡级政府均设立相应机构,配备足额专职人员,村级设立专职民调人员。要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保证机构人员专职、专心,保证民调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对民调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职业要求培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和必要的专业知识。

 

三、建立相应协调组织。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对参与法院诉讼调解、调解工作室等工作非其本职工作,仅靠法院与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建立相应的专职领导或者协调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大调解工作。

 

四、设立专项经费,明确报酬考核。诉调对接的费用,需要有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诉调对接的实际支出及相关考核。同时,健全考核机制,让参与诉调对接人员的工作报酬与纠纷调解数量、效果挂钩,对应邀参与法院诉讼调解、参加法院调解工作室明确报酬标准,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