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1月25日宝应法院射阳湖法庭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法槌落下,一起历时5个月的师生纠纷案,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握手言和而告终结。
  宝应县天平初级中学初一学生范某于2004年9月6日在课堂上喝水被老师发现,老师要求其上讲台做题目,范未能完成老师布置的题目。当日晚自习期间,范再次在课堂上喝水,老师遂对其教育,并用鸡毛掸拍其课桌,后范跑出教室。嗣后,范某于9月13日至10月29日因精神异常在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燥狂发作。范某父母认为学校老师对范某的不当教育行为导致了范某患上了燥狂症这一精神病症,遂与学校产生纠纷,当地公安等部门多次协调未果。2004年11月5日,范某的家长遂向宝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平初级中学赔偿范某医疗费、交通费及家长误工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共6万余元。审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范某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为:老师的行为与疾病无明显因果关系。
  针对本案具体案情及司法鉴定结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认真分析案情,把握当事人诉讼心态,多次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做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并严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将该案公开审判活动与多方位调解工作结合起来,经过庭前、庭间的大量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依照事实,面对现实,换位思考,相互谅解,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当庭达成了调解意见,由天平初级中学一次性补贴原告范某有关费用共计6000元整。

 

 

      

文章出处:宝应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