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之举
作者:李 浩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次数:1088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转型加速,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收案量逐年猛增,案多人少的情况十分突出。与此同时,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涉及政策调整等引发的一些案件,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难以解决,但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又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暴力、恶性事件频发,影响了经济发展、危及社会稳定。
如何从这样的困境中突围,依法妥善化解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法院与基层开展和谐共建,整合发挥政治、法律优势,合力将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不失为一种具有创新性、实效性的探索。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苏州法院自开展“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以来,在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破解司法难题、服务人民群众、提升司法能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该项活动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辩证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苏州两级法院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其做法至少给我们四点启示:
第一,合力预防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是非常必要的。苏州法院的和谐共建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在我国,基层组织化解纠纷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是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中国古代乡土社会的特质使得封建政权执政到基层的力量很弱,对于大量矛盾纠纷,国家主要是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去解决。这种传统一直延续下来。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定分止争的功能大大削弱,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式微,而审判制度则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集中涌向法院,使得法院这个原本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俨然成为实现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像潮水般地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过度的司法需求的矛盾就会凸现。在积案的重压下,法院很难满足民众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期待。特别是,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时还会提出一些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诉求,对这样的诉求,单一的司法手段更加捉襟见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和谐共建,帮助基层完善和强化社会管理职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和谐共建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但能动司法要落实到具体工作和行动中,其关键在于“动”、在于实践,通过开展和谐共建,防处并重地履行职责,组织广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村镇社区,加强矛盾排查,主动预防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从而较好地实现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的有机结合,改变消极的坐堂问案的传统模式,积极送法上门,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包括社区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可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第三,和谐共建是维护基层稳定的有益尝试。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许多矛盾纠纷背后反映的是因利益诉求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多地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和谐共建恰恰立足于源头预防,着眼于推动形成综合治理大平台,健全主体多元、手段多样、方法灵活、制度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这与中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精神是完全契合的,是从根本上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一剂“良方”。
第四,和谐共建体现了法院解决人案矛盾的司法智慧。可能有观点认为,组织法官到基层去开展和谐共建,势必会使本来就严重困扰法院发展的案多人少问题更加尖锐。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方面,把部分司法资源投入到基层、投入到诉前,可以及时预防化解潜在的案件,源头上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可以让法官更多地接触到基层群众,变压力为动力、化被动为主动,打通了矛盾纠纷的“起点”与“终点”,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进而提升工作质效。另一方面,通过和谐共建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优势,及时有效解决了大量单纯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并使一批案件在诉前得到有效分流,可减轻审判压力。因此,和谐共建有利于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体现了法院依靠党委和各方支持缓解审判压力的司法智慧。
和谐共建是苏州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新的探索。如同任何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和谐共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不断提高和成熟的过程,仍需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但毫无疑问,在大力倡导能动司法的时代背景下,和谐共建的苏州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能够有效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崭新视角,这一经验值得关注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