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稳定应从源头开始
作者:罗 斌 发布时间:2010-12-09 浏览次数:1189
记者:和谐共建是否会削弱审判力量?
叶兆伟:近年来受理案件数的急剧上升和多年的司法审判实践让我们认识到,过多的诉讼会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紧张,也会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稀释和摊薄,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通过开展共建活动,一些矛盾纠纷预防在诉前、化解在诉中,同时,还有一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靠法院一时难以化解的案件纠纷,也能依靠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得以解决。这样,既提高了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能力,又能源头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和谐共建活动并未偏离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因为它提高了法院化解纠纷的有效性,可以让法院司法资源的整体支出下降和合理有效利用,促进审判质效的优化。
不久前,苏州中院处理了一起某时装公司100多名员工因加班费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当时劳资双方矛盾十分尖锐。虽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还是有43名员工不接受调解方案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承办法官马上与当地共建单位取得联系,商议妥当解决纠纷的方法。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真心坦诚的沟通、交流,仅用几天时间,就促使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而这个案件如果依正常诉讼程序,可能要半年才有结果。
这只是直接效果。更深远的意义是:群众更便利地接近司法,增加了基层组织对法律和司法的价值体验,使公众正确了解司法,信赖司法。
记者:开展好和谐共建的关键是什么?
叶兆伟:发挥好法院和基层组织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是开展和谐共建活动的关键所在。双赢是共建的基础,又是共建的目的;优势互补是共建的前提,又是双赢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从实践情况来看,对优势互补没有异议,关键还是通过互补如何实现双赢。对法院而言,社会转型期种种复杂的矛盾,并非都能通过司法途径来有效解决,如果只管被动审判,那么不满裁判结果的群众就会把法院当成最终的责任主体,进而引发直接对立;对基层组织而言,不少矛盾纠纷虽然体现为案件,但其根源依然在基层,如果简单地认为矛盾纠纷最终都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解决,那么法院对个案依法裁判的结果也可能会给基层带来更多棘手的问题。
记者:如何衡量和谐共建活动的成效?
叶兆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是检验和谐共建活动成效的主要标准。我们始终坚持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实绩作为衡量和谐共建活动实际成效的主要标准,所有的活动安排和部署,所有的活动机制和平台,所有的活动举措和内容,都以这个主要标准来检验。我们强调活动的开展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善于从内涵和外延上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能只注重解决眼前已经发生的个案纠纷,还要与基层组织共同研究、认真落实带有根本性、基础性、源头性、长远性的治本措施;不仅要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而且要着力构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纷争的长效机制。
记者:如何看待和谐共建活动与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叶兆伟:和谐共建活动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作为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法院最重要的机能不仅在于个案的解决,还在于通过纠纷的解决确立一种权威性标准,使得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以此作为依托。基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细胞,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依托和谐共建平台,法院能够直接介入最基层的社会管理,一方面通过个案纠纷的预防化解来清理、消减社会机体上的个别问题,另一方面将法律价值导向直接输送到社会最末端,为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打好“疫苗”,从而在司法审判领域有效实现社会管理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