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电业硕鼠”一审被判十八年 贪污、受贿18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05-02-03 浏览次数:1626
本网徐州讯: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被告人胡洪超受贿、贪污一案进行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胡洪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胡洪超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胡洪超,男,52岁, 铜山县人,大专文化,曾任铜山县供电局潘塘供电所、大黄山供电所所长。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胡洪超利用担任铜山县供电局潘塘供电所、大黄山供电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开假发票、假青苗、树木赔偿款、虚列员工工资单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7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洪超个人实得150余万元。
法院另查明:2000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胡洪超利用担任铜山县供电局大黄山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 1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胡洪超于2004年8月13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洪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胡洪超的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