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启动司法鉴定、拍卖等程序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鉴定、拍卖工作完成或终结后,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委托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报立案庭结案。”12月13日,宿迁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立案相关问题的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由于多种因素,司法鉴定往往耗费了较长的时间,有的案件只有等到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继续进行审理。

  宿迁中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从立案环节着手,对委托鉴定、拍卖案件的移送、受理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和基本工作事项加以详细、明确地规范。鉴定过程中,特别是工作量较大的工程造价类鉴定,需要审判庭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完毕,无正当理由逾期的,作退案处理,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司法鉴定的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