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召开
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07-04-24 浏览次数:1369
本网讯:近日,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副庭长李广宇,《中国法学》主编陈桂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海坤,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兆伟,美国联邦赔偿法院法官艾瑞克 G?布朗金,英国公法项目高级研究员芳德?邦蒂女士,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教授菲利普?哈特等应邀参加了研讨会。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苏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河海大学等高校的知名行政法学者和上海、浙江、安徽、湖北、贵州等省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等40余人。
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行政诉讼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建立协调制度以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日益成为各界关注和争议的热点。研讨会上,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建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研究员陈新民等,就行政诉讼协调理论与实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协调中的地位和作用、英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的体系与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十场主题发言。与会代表就行政诉讼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行性、行政诉讼协调的范围、原则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对不同法域内通过诉讼协调或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行政争议的研究成果、实践经验开展了广泛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