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受理案件五年来首现负增长
作者:朱敏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1037
12月16日,全省法院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全省法院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815818件,比去年同期下降1.13%。这是江苏法院连续五年受理案件数逐年增长后,首次出现负增长。纵向比较于2009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长25.90%,受案数量“爆发式”上升,“1.13%”这一负增长状态的数据无疑具有鲜明的指向意义。
翻阅江苏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相关分析报告,记者注意到,今年1到10月,全省法院民事一审诉讼案件下降3.76%,诉前调解成功率为81.55%,民事二审新收案件数同比减少5.41%,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受案数量降幅明显,同比减少11.67%。
“这只是数据层面的呈现,受案数负增长的深层次成因,在于全省法院三项重点工作推进中,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沟通、调处、稳控机制,在诉前、在一审及时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这样分析。
今年年初,面对2009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突破90万件的严峻现实,贯彻中央三项重点工作重要部署,省法院党组经过调研,将2010年确定为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集中化解年”。2月份,省法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求细化为68项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省法院各部门、各条线,并明确序时进度。随后,省法院制定下发《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办法》,将诉前调解成功率、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执行结案率等12项指标作为考评内容,对全省13个中级法院,111个基层法院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进行全面考评。以《办法》为依据,省法院立案信访、民事、刑事等七个审判业务部门分别制定出台本条线工作考评办法,由此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1+7”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评价体系。
层层有压力,人人有担子,以条线为支撑,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上有部署,下有落实。考评策动,“抓早、抓小、抓苗头、抓一审、抓基层”,纠纷预防关口与化解重心不断前移与下沉。
1至10月,全省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法院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其他社会组织调解诉前分流纠纷98089件,调解成功79987件,从源头控制案件增量。全省法院在逐步扩大诉前纠纷化解参与主体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挖掘诉前调解的深度。对于敏感性纠纷、群体性纠纷,尤其是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拆迁和征地等矛盾纠纷,更多地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使特殊矛盾纠纷能快速有效地平息在萌芽状态。1至10月,劳动争议纠纷受案数同比下降5.91%,买卖合同纠纷受案数同比下降10.31%
1至10月,全省法院执行案件同比下降11.67%,全省基层法院执行新收案件191858件,同比下降10.74%。“把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纳入法院案件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意识,督促义务人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及时兑现调解内容,有效减少了一批可能进入执行的案件。”高院执行局负责同志介绍道。
意识增强,举措跟进。今年9月,全省三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推行增设“执行督促”新窗口。该窗口职能包括对有可能自动履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通过适时提醒、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在执行立案前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实现执行工作窗口进一步前移。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全省较早设立执行督促窗口的东台、泗洪法院办理执行督促案件1433件,占法院执行案件受案数30%。
纠纷解决在一审,矛盾化解在基层。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基层法院案件审理质量,下沉纠纷化解重心,从审判力量、业务指导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省高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指导意见》,着力提升民事一审案件实体裁判水平,完善诉讼程序,健全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普遍建立基层疑难问题发现、收集、梳理、反馈机制和基层对口联系点制度,并就买卖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等常见的、多发性涉诉矛盾纠纷编写了9个类案审理指南,统一基层司法尺度,增强审判工作效果。1至10月,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2.46%,同比上升0.99个百分点,各类诉讼案件二审新收案件数同比减少3.63%,其中民事二审案件新收数同比减少5.41%。
预防在早,化解在小,关口还需前移。今年5月,省高院专门下发通知,设立“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当年度法院或法庭受理的普通民事案件数与辖区常住人口数:万人为单位之比)指标。要求三级法院分析普通民事案件案件类型、分布地区,结合辖区人口类型和分布特点,将“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为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据悉,全省部分县市已将此指标列入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指标体系,指标的日益重视与运用,对于统筹法院内部与外部两个阵地,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激发基层化解纠纷活力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