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3月4日,镇江润州法院对一起“宝马车撞人”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培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就在开庭前一天,润州法院的法官还在为高达66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而悉心做工作,从而将案件圆满得到解决。
  2004年10月31日0时10分许,苏州人杨培新酒后驾驶宝马军车,行至在镇江市五风口附近路段时,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追尾撞上同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日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培新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杨培新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家人提出了80万赔偿款的要求,经过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
  2005年2月,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移送润州法院审理,由于王某是家里独子,是家中“顶梁柱”,儿子刚满3岁,其父悲痛之余情绪激动,多次写人民来信反映情况要求讨还公道,并表示,如果案件不能妥善处理,将进京上访或者和被告人同归于尽。对此,承办法官妥善做好化解矛盾工作,春节前夕,法官多次找王某家人谈话,在法官的引导和宣传法律下,王某家人情绪得到稳定,向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诉讼诉状,要求赔偿667254元。
  被告人认为66万多元的赔偿要求是狮子大开口,拒绝调解。案件从年前一直调解到年后,承办法官首先告诉王某家人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底线内才能得到支持,同时,对被告人一方,侧重让他换位思考,将被害人的家境详细告诉他。3月3日,案件的调解工作持续了整整一天,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王国金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0万元,该费用当场得到了给付。
  3月4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培新积极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事故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吴 茜、云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