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进一步强化执行程序中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的观念,着力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标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和制裁被执行人隐报、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日前,沛县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执行财产调查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执行员在收案后3日内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清点、登记,并制作《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登记表》,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附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收益的线索,执行员应依职权主动调查了解,并将调查结果一并记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登记表》。对登记备案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员认为需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需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该制度还对财产登记备案的范围、程序、财产权属的确定原则、保管人的责任、执行员的责任及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执行财产调查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执行人员准确确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进而及时对有关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有效的提高了案件的执结率,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有效规范了法院的执行行为,促进法院树立文明、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减少了法院的执行信访。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