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家门口邻居,甲借给乙5万元。因乙到期没有归还欠款,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当时因乙房屋拆迁,下落不明,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乙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甲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时对此案进行了登记备案,甲则免交了数目不小的执行费。备案登记后,法院依职权和依照甲提供的执行线索跑了拆迁办、房管局、公安派出所等多个单位,虽经多方努力,但均没找到乙及其财产线索。甲得知法院已穷尽了所有调查手段后非常感动,表示愿意选择备案登记。在申领了备案凭证后,甲高高兴兴地离开了法院。据悉,这只是南京白下区法院实行申请执行备案制度以来办理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
  据该院执行局局长陈春介绍,申请执行备案制度是该院2001年在全市法院率先实行的一项制度,它以减轻权利人负担,节约诉讼资源,缓解法院执行难压力而被业内人士看好,但由于程序设置不尽科学、调查措施未能跟上,权利人大多不愿申请备案,以致2003年全年备案登记仅8件。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流入执行程序,致使法院诉讼资源严重浪费,权利人权利不但没有实现,反而因交纳了执行费而将执行不能的责任全部转嫁到法院,由此产生对法院的不满和投诉。对此,该院去年以完善执行备案制为重点,对执行运行机制进行了再创新:将财产调查职能延伸至执行立案前的登记备案阶段,通过不收取执行费,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在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后,2个月内必须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的内容和结果及下一步执行的风险,并赋予申请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对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核收执行费。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选择备案登记的案件发放备案凭证,一旦条件成熟,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通过近一年的实践,该院执行备案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去年该院共新收备案案件747件,经财产调查转入执行结案的有444件,申领备案凭证的114件,占收案数的15.3%,是前年8件备案案件的14倍。据悉,由于备案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执行效率的提高和备案费用的免交,该院至今没有一起投诉现象。又由于在执行程序外,备案程序中,申请人申领了114件备案凭证,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止率和投诉率都大幅下降,缓解了执行法官被投诉不止的困扰,有效地节约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执行备案制度作为南京白下法院的一项特色执行工作,曾经被南京市中院和省高院先后推广。据悉,为做大做强已有的特色工作,该院今年又创新举措,着力从粗放式执行模式向精细式模式转变。在案件的管理上,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执行程序,修订了以期限管理为重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本《规则》已自今年2月起试行。如在期限规定中,规定备案期限不超过2个月,强制执行期限超4个月必须合议汇报;在审批规定中,规定中止、终结、不予执行案件必须经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分管院长审批;进一步明确执行员、执行长和局长签发法律文书的权限;在岗位目标考评细则中,进一步细化执行员、执行长和局长的责任分工,目标到人,各负其责。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文章作者:戴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