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爱的名义 扼杀孩子的快乐乃至生命
作者:周琪 发布时间:2010-12-22 浏览次数:465
简单粗暴——不该发生的棒打事件
现年35岁的张远,性格内向,中专毕业后在徐州一煤矿当工人,后因单位效益不好、工作条件艰苦,两年后离开煤矿,在徐州靠给别人维修家电为生。2003年通过邻居介绍结识了父母单位同事的女儿晓兰,并组成了家庭。婚后小俩口感情很好,用张远自己的话说,夫妻俩从没红过脸儿。2005年6月他们有了宝贝儿子,取名帅帅。
妻子晓兰原为纺织厂工人,婚后离开工厂,靠张远一人工作维持生活。因经济及婆媳矛盾等原因,晓兰提出要公婆买房单住,但一直没有买成房子,后晓兰经常与婆婆因家务事吵架并回娘家居住。每次张远去接妻子回家,就要被岳父母家人奚落、责骂一番。后因家庭矛盾增多,最终于2006年8月,张远夫妻二人经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仅1岁2个月的帅帅判由张远抚养,晓兰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元。张远离婚后到南方打工,将儿子带在身边,老人担心张远工作辛苦、照顾不好孙子,便把孙子接回徐州;之后帅帅就一直由张远的父母照看。帅帅3岁时,张远托人把儿子送进一家在徐州当地很有名气的幼儿园。张远认为离婚对孩子很有影响,为了孩子,他多次想与前妻复婚,但因女方家人反对未成,前妻也不去看孩子。为了方便照顾小孩2009年11月张远回到徐州工作,并与父母一同照顾儿子。后来幼儿园老师向张远反映帅帅调皮,家教不到位,不服从管教,缺少教育。
晚上7点多,张远叫出帅帅训了几句,帅帅说自己以后会改。张远就让他做题目,可帅帅表示不想做,张远觉得儿子又不听话,气急之下,便一手按住儿子的后背,一手抓了根木棍(
伤心欲绝——不该忽略的死亡征兆
第二天早上,张远去喊帅帅起床上幼儿园,可帅帅毫无动静,掀开被子一摸,儿子身体已经冰凉。惊骇不已的张远急忙拨打电话给120和自己的父母,等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告知其帅帅已经死亡。急救人员离开后,认为小孩身上多处淤斑,其死亡可能因为家庭暴力所致,遂向110报了警。十分钟后,张远因涉嫌犯罪,被警方带走。
“肠子都悔青了”的张远事后交待,那天晚上自己断断续续打了20多分钟;打儿子的木棍是从楼梯间顺手拣的,因为担心木棍上有刺儿扎着儿子,他还给木棍缠了黄色的胶带。张远还说,自己非常喜欢这个小孩;每个家庭在管教孩子时,都会打孩子,打他完全出于爱护孩子、想让他学好;自己打孩子时也是注意了的,知道小孩的头部不能打,背部也不能打,打了会出事,觉得小孩的屁股肉厚,打了没什么危险,于是对儿子的屁股下了手,绝没想到打屁股会把儿子打死。然而,除了这位父亲的粗暴外,他的粗心和无知也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当帅帅被打得在床上翻滚、从床上坐到地上时,帅帅的屁股上虽没有流出血,但都有渗血,床上、被单上、地面上都有血印,张远也是清楚地看到了的。但这个粗心且无知的父亲却认为没有流出血,应该问题不大,加上当时儿子又要睡觉,就没有带小孩去医院。
正是这顿暴打要了儿子的命。法医鉴定显示,帅帅的下腹部、腰背部、双臀部及大腿广泛性皮下出血扩肌肉内出血,脏器内小血管空虚等失血征象,是被人使用钝性物体多次击打造成的,这也导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心脏骤停;帅帅死亡时间为最后一次进餐后4小时以上。
紧急处理——应当懂得的医学常识
为使悲剧不再重演,鼓楼法院特邀了医学专家和心理学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医学专家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胸外科主任王伟林对孩子的死因进行了解读:一般情况下,伤者被击伤、碰伤或被捅伤,人们看到有血液流出体外时,会意识到伤者的危险;而皮下、肌肉或软组织内的出血因为没有血液流出体外,其危险性往往不被重视;虽然这些血液仍在体内,但已分离、不参与体内的有效循环,血容量的减少以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发生,都会加重组织细胞缺氧、组织坏死,继而发生心、肺、肾、肝、脑等重要脏器的细胞严重受损,长时间休克就可引起器官衰竭;而对于5岁的孩子来说,身体的1/4的出血量就会造成失血性休克。王主任说,当帅帅告诉大人口渴时,已表明其体内已经出现大出血;而帅帅说困了、想睡觉时,已表明小孩显现出了休克前期症状;如果家长此时甚至在殴打后2小时以内能够及时将孩子送至医院抢救,休克可以很快得到纠正,孩子都是有救的。王主任还说,一些家长认为打屁股不会对孩子造成过大伤害,这是错误的观念,并非只有打孩子的头部、胸部、背部等才会造成死亡,殴打孩子的屁股、四肢仍然可以造成死亡。另外张远所持的方形木棍与巴掌、皮带或圆柱形的木棍相比,在受力面和力度上都更加严重,方形木棍的每一个边棱,都无异于刀刃,持续20多分钟的殴打,对帅帅身体的损害可想而知。
因才适教——应当反思的社会问题
在法庭上张远说,离婚后自己在生活上、工作上及对儿子的教育上都有很大压力;离婚后,1岁多的帅帅经常哭喊着要找妈妈,尤其是上幼儿园后,帅帅见到其他小朋友都经常有妈妈接送,也吵着要找妈妈;爷爷奶奶总是哄他说,妈妈在外地工作,给宝宝挣钱将来好上大学。张远曾带着儿子去女方家中找前妻,但直到帅帅出事儿都没有见到过妈妈。张远说:“自己一个人带小孩不是很辛苦而是很艰难;因为担心别人照顾不好儿子,离婚几年,虽然有人给介绍过对象,自己也从没考虑过再成家的问题。如果我们夫妻不离婚,我当时管教孩子不当,可能他妈妈会出面阻止,或者事后提个醒,也就避免了这个悲剧。”
另一位人民陪审员、徐州师范大学心理学副教授李梅在法庭上说,张远与妻子离婚只是这起悲剧的原因之一。孩子长期处于冷漠、孤僻、失去母爱、被抛弃的状态中,其好动、调皮、任性或不想学习的行为,都只是希望以这些方式引起大人(或小朋友)关注的行为,属于正常。张远本人压力大,工作不顺心,长期有很多负面情绪的积累,压抑了很多不满,以及对孩子付出而未得到相应回报的心理失衡,这一切促使了张远的行为过激;每个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都会有些不满意,应找到合适的方式去调整自己;对孩子稍不如意就棍棒相加,表面上孩子屈打认错,但对孩子的心灵会是一种更深的伤害。对于年幼的孩子,家长与孩子的相互沟通和行为示范,远比单纯的说教和棍棒相加更为有效。合适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合适教育的前提是了解,首先要了解你的教育对象是孩子,他们的心理与成人不同,更要了解你自己的孩子,要更多的研究儿童的心理特质,对多动症、自闭症等特殊性格儿童的教育,还应当采取特定的教育方法,必要时还应向儿童教育或儿童心理专家咨询。成年人要妥善处理好自己的情感与婚姻家庭问题,有心理压力可以通过与亲人、朋友沟通和求助心理疏导来加以解决;即使离婚,也要关注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能将自身情感、婚姻或生活上的压力转嫁给年幼的孩子,无论夫妻相处如何,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与义务是不能推卸的。
望子成龙——应当关注的百姓话题
事发后,张远的父母对儿子的这种鲁莽行为悲愤交加,但张远的父母认为这一悲剧对家庭的打击时无以复加的,如果法院勇再处以重刑,对他的家庭和年迈的父母无疑是雪上加霜、祸不单行;出于对张远的怜爱,张远的家人、朋友等近50人联名向法院请愿,希望法院对张远从轻处罚。
在该案宣判的前夕,主审法官、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杜秀兰来到张远所居住的社区,就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老百姓对本案的看法以及对被告人的处刑等,开展了民意调查。
一位大妈说,张远之所以能把帅帅打死,就是因为帅帅是“小孩”,就是因为孩子的“小”,倘若帅帅是个18岁、20岁的孩子,他有可能与父亲对打、抗衡,也有可能逃掉,则可以避免死亡的发生;帅帅的死,无疑是大人恃强凌弱的结果。
一位社区主任说,不少人都看过电影《刮痧》;在国外,若把年幼的小孩单独放在家中无人监护、或责骂、殴打,或被怀疑对幼儿有虐待或暴力倾向,即有可能被指控违法,也有可能剥夺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并不是家长的私人财产和私有物品,不能任意处置。
一位学生家长说,亲生父母因打骂、管教子女不当,过失致自己亲生子女死亡的案例在全国已不鲜见。中国历来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观念,父母打孩子一般被看成是家务事,很少会受到有效干预;不少家长给与孩子施加一定压力,采取与孩子年龄、智力、体力、能力或成长不相符的做法,甚至用牺牲子女健康、快乐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愿望、要求或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种不同程度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普遍性、程度不同的社会心理疾病,需要给与正确的引导。她由衷地希望通过本案的采访报道,让更多的家庭从中获得启发,不要让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权益保护——应当知晓的法律规定
公诉机关以张远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处刑”。《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可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很显然,张远对于儿子的死亡是不明知的,也是不希望发生的。本案中,张远对自己所实施的棍棒连续暴打儿子屁股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应当预见,由于张远的无知和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儿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均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辩称,因为徐州市110、120、119、122电话系四台合一的接警模式,所以被告人张远犯罪后主动拨打120的行为等同于拨打110报警,应认定该行为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此法庭认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张远在发现帅帅身体已经变凉,继而拨打120急救电话,是出于救治孩子的第一应急反应,此时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孩子死亡的后果及有可能构成犯罪并无意识,也并无悔罪和自动投案之意,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一般,犯罪对象特殊,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庭给予采纳。
事实上,我国对未成人的保护早已做出过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家庭保护”一章,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惨痛案例——应当吸取的血之教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出于所谓“爱”的目的打死自己亲生孩子的案件却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张远过失致儿子死亡案宣判是在
12月17号,西安市中院对刘世奎亲手打死9岁的儿子的案件也进行了宣判,刘世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今年6月11号,刘世奎去学校开家长会,因为嫌儿子不爱做作业还撒谎,当着老师的面对儿子拳打脚踢。放学后,刘世奎怒气难消,又把儿子带到一家商场的配电室,用皮带和板凳腿对儿子继续殴打。最后,9岁的小飞扬因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引起创伤性休克不幸死亡。今年年初跟妻子离婚后,儿子归刘世奎抚养。在教育儿子方面,他一直是一个严厉的父亲,即便儿子学习很刻苦成绩也很优秀,他仍觉得儿子做得不够,稍微有点过错,就对儿子拳打脚踢。结果半年时间,儿子就命丧父亲手下。庭审中,刘世奎对所犯罪行追悔莫及。谈到对独生子的爱,刘世奎说:“我很爱很爱我的儿子,在他出生前,我已经为他设计好了美好的未来。当孩子出生时,我感觉是一个天使来到了我的身边,他的笑容、哭泣,包括给他换尿布,都是件十分美好的事情。后来他慢慢长大,我想了很多办法和费了很多人力物力,我使他获得了西安市幼儿组国际象棋大赛第七名及围棋等级证书。我对孩子的期望非常高……”谈到对独生子的恨,刘世奎说:“当我发现孩子出现说谎、逃学、不做作业、伪造老师签字、放学不归、偷拿别人东西等恶习,我非常生气。他偷同学东西,我用牙签扎他的手指,他学残疾同学走路,我就扎他的脚趾。他逃学,我就用皮带打他。”审判长当庭对刘世奎说:“一个九岁的孩子,他能有什么错,你口口声声说你爱孩子,但你知道什么是真的爱吗?你把你自己的心愿强加给孩子,正是你这样自私的行为,导致了扬扬这么一个优秀的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才是你真正该反思的!”
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父亲的棍棒下、在父爱的名义下,被残忍地扼杀。这三个不同地方、不同家庭的父亲,却收获了相同的感受,那就是一个“悔”字。
张远说:“我现在非常后悔我的行为,如果我懂得一些教育孩子的方法,懂得一些医学和法律的常识,也许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教育孩子不能靠打,要针对自己孩子的情况找到合适的教育方法,学会跟孩子沟通。”
刘世奎说:“案发到现在,我一直生活在悔恨中,对小孩的生母、爷爷奶奶带来的创伤是一辈子都无法抚平的。我对他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当我将孩子的遗体从抢救室抱回太平间的冰柜中,我的手在抖、泪在流、心在疼,是我亲手把孩子迎接到这个世界,又是我亲手把他送离了这个世界。我认罪,愿意承担法律对我的任何惩罚。
邹科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受自己父辈和周围人的影响,只知道棍棒底下出孝子,再加上对儿子‘恨铁不成钢’的气愤,我用暴力教训儿子,是为了让他记住,将来能够改好。可没想到竟夺去了儿子的生命,也毁掉了我的家庭。如果现在我的命可以换回孩子的命,我愿意去换……”
深深反思——应该敲响的长鸣警钟
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杜秀兰在接受当地媒体记者采访时,心情沉重的说:“张远这个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是案件留给人们的深思却远没有结束。人们常用“父爱如山”来形容父亲对孩子宽大、厚重而严肃的爱。但如果这种爱超越了限度,则变成了孩子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使爱变成了恨,甚至变成了罪过。”
我们想说“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对孩子的殷切期望,但我们由衷地希望通过案例,提醒天下的父母,教育孩子一定是采取合适的方式,切匆以“爱”的名义扼杀孩子的快乐乃至生命,不要将如山的父爱母爱变成终生遗憾,不要让不该发生的悲剧再次上演。(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