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做客“大法官访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1965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做客“大法官访谈”,
畅谈亮剑治“老赖”破解执行难的江苏新思路
2019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国法院网联合推出《大法官系列访谈之攻坚克难 “执”争朝夕》。3月10日,节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
主持人:
夏院长,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从2016年到2019年,这三年时间里,咱们江苏法院的执行干警们究竟播种了什么,又收获了什么?
夏道虎:
江苏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是案件大省,也是执行案件大省,每年受理执行案件数量约占全国执行案件的十分之一。去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江苏能否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在全国这盘大棋当中举足轻重,期望江苏法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坚决打赢这场硬仗。压力就是动力,期望就是方向。三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头号任务加以推进,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以打好打赢“清理积案歼灭战”“终本达标歼灭战”“财产处置攻坚战”等三大攻坚战为抓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以超常规的手段,举全省法院之力攻坚克难,按期完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要求,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亮丽的答卷:2016年至2018年,全省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149.55万件,已结案件执行到位金额2483亿元;其中2018年执结61.42万件,同比上升23.24%;执行到位金额1247亿元。至2018年底,全省所有中级、基层法院一个也不落,全部达到最高院提出“四个90%”和“一个80%”核心指标。作为第一家接受“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的省份,江苏法院“真抓实干,抱团攻坚”的特色得到了评估组的充分肯定。评估组认为,江苏法院多项创新举措在全国推广,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贡献了“江苏经验”。
主持人:
您刚才谈到的“江苏经验”,江苏法院推出了哪些改革举措和办法,来有效地破解“执行难”呢?
夏道虎:
第一条经验是,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基本形成。
江苏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高度关心、支持全省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省委娄勤俭书记亲自到省法院视察了执行指挥中心,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明确要求。省委政法委直接牵头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13个市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议,党委、人大、政府下发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专门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11月专题审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5月又专门就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议,并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党政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被纳入全省综治考核项目。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主持人:
那夏院长,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江苏法院是如何解决法院执行“查人、找物”难的呢?
夏道虎:
这也是我想介绍的第二条经验,就是持续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新型执行工作模式全面运行。为了破解我们过去工作当中遇到的“查人、找物”难题,从2016年开始,我们主要是通过执行信息化,来进行执行模式和执行方式的改革。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把被执行人在全国各银行网点的开户信息查得一清二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现在,一个执行人员,一年所查询到的银行存款量等于过去十年的总和。可查询的银行也由三年前的,只能查询到省内8家银行,大大增加到了现在的,可查询全国3885家银行。同时还可以查询46个主要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机动车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通过这样一个庞大的查询系统,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一网打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周强院长关于“顺应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着力打造‘智慧法院’”的指示精神,江苏全省各级法院也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探索新模式。现在,我想通过大屏幕给大家展示一个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发的“智慧执行”系统,目前,这个系统已经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我们还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彻底改变了由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实现“最强大脑”与“最强团队”有机结合,线上查控与线下调查有机结合,将一线办案人员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于研判案情、制定执行方案、现场采取强制措施等核心工作,极大提升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主持人:
对于很多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有钱不存银行,有财产不主动申报,跟法院“玩失踪”“躲猫猫”的情况,江苏法院是怎么破解的?
夏道虎:
这是我想介绍的第三条经验:大力加强执行信用惩戒,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2017年2月,江苏高院推动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联合实施单位达到55家,重点实施68项联动信用惩戒措施,涵盖30多个重点领域。2018年4月,江苏高院又与12家省级单位联合发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全省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目前,江苏省内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自动推送省信用办、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等联动单位,嵌入办公平台,实现了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迫于信用惩戒的巨大压力,截至2018年底,已有累计38.89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有力扭转了社会风气。
从2016年至2018年底,我们全省法院组织了200多场直播,受到国信办关注和肯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广。探索创新执行行动“全媒体网络直播”,新型执行宣传模式赢得广泛好评,这也是我们的第四条经验。
第五条经验是:注重运用执行强制手段,执行权威不断增强。我们全面推行“常态化集中执行”,集中执行力量开展“夜间执行”“凌晨执行”“假日执行”,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执行了大量案件,让被执行人躲无可躲、藏无可藏。仅2018年,江苏全省法院就开展集中执行活动7000余次,出动执行人员近12万人次,搜查11310次,拘留14496人次。
同时,对于当事人有暴力抗法倾向,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等9类案件,我们还设立了一种制度,叫做“协同执行”——就是省高院或者中级法院可以组织全省、全市法院的力量来协同执行。2018年,为江苏法院的“协同执行年”,全年开展跨省级、跨地区协同执行952次,啃掉涉及暴力抗法、强制腾让、异地执行的“骨头案”1907件。2018年7月,江苏高院协调指挥南京、淮安、苏州三地10个法院230余名干警协同参战,对一处案外人强占多年的法院拍卖土地12000余平方米,拆除违建6000余平方米,清运危化品以及玻璃、瓷砖等建材600余吨,成功将该案执结。
主持人:
夏院长,刚才您也提到了执行工作中的“变现”难,我们是怎么解决这个难题的呢?
夏道虎:
过去,我们传统的执行手段只能是通过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严重制约了我们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所以从2014年开始,全面推广司法网拍,目前,江苏全省123家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江苏在全国率先做到“三个全部”,即所有法院全部入驻淘宝网“开网店”、所有需处置资产全部上网拍卖、所有司法拍卖环节全部网上公开。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财产处置效果显著提升,这是我们的第六条经验。
2018年,全省法院司法网拍成交金额达到637亿元,是2014年的5.5倍,占全国法院网拍成交总额的近1/3。
因为网络拍卖全部公开,所以也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大大提高了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2016年8月份,苏州法院拍卖了一处园林,就是苏州绣园,当时的起拍价是2900余万元,最后成交价6500多万,大大超过双方当事人的预期。
主持人:
夏院长,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还有没有什么独特的经验可以分享?
夏道虎:
好的,主持人,我们的第七条经验是:大力推进僵尸企业“执转破”工作,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明显。
江苏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执转破”案件法律文书样式》,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范本向全国推介。向省委提交《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推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报告》,积极争取建立省级“府院”联动、破产管理人保障基金等政策支持,受到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为此专门召集十余家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从2016年至2018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89件,通过破产程序,盘活资产17.29亿元,清理债务128.84亿元,释放土地资源69.47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1591人,使3398件执行案件彻底退出,创造了“移得了、破得掉”的执转破“吴江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批示肯定。
主持人:
夏院长,江苏是执行案件的大省,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就担心会不会出现选择性的执法?也有人提出谁能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
夏道虎:
主持人问的这个问题很尖锐也很好,对于这个问题,三年来,我们加强执行规范化管理,制定下发执行指导性文件35件,不仅使一线执行人员在办案中有章可循,而且在这些文件中,有很多被最高院司法解释参考吸收。这也是我想介绍的第八条经验:全程实行对执行权运行嵌入式监督,有效构建执行工作 “不能腐”机制。江苏法院这几年一直在完善“嵌入式”监督制度,把执行程序中25个流程节点嵌入到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要求执行人员在办理每一起执行实施案件中,必须执行,并对关键节点进行逐项填报,既有效防止了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现象的发生,又保证了执行结案质量。
我们还加大执行救济力度,各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与执行局相分离的执行裁判庭,通过依法监督,及时纠正了不当执行行为,维护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