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镇江中院把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2005年法院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省高院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实际,要求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得少于20名;对现有的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任期未满的可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对照《决定》条件,确定是否继续聘任;对没有经过人大任命,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陪审员,今后不得再聘用;对缺额需要补充的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要严格落实《决定》的任职条件,不得违法任命;各基层法院2005年2月底前确定人选,3月底前报人大任命,确保5月1日前全市人民陪审员统一上岗。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