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沭阳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05-03-17 浏览次数:1613
本网宿迁讯:3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被告人王某某,系沭阳县农民,长期从事水泥楼板的生产与销售,但其明知自己生产的楼板不符合安全标准。
2004年12月12日上午,沭阳县韩山镇农民吉某某用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楼板为自家建房。在施工过程中,水泥楼板发生断裂,导致建筑工人杨某某颅脑损伤合并肝脏、肺脏破裂死亡;范某某口唇部及左耳部轻伤。经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抽检鉴定:王某某生产的楼板结构性能不符合GB14040?1993、苏G9401中规定的合格要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及范某某达成和解。沭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向沭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王以超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业胜、王 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