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江苏“两个率先”进程中,维护金融的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3月14日,江苏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工作座谈会,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今后一阶段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搞好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好了准备。
结出硕果
  审执成绩突出
  长期以来,江苏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人员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审理和执行了大批金融案件。自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了各类与金融安全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143974件,审结143942件,涉及的金融债权标的额达到1452.3亿元。执行方面,仅2004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了涉及金融执行案件14452件,执行标的额1155676.67万元,已执结案件11156件,执行到位标的额60亿元,标的额到位率51.5%。
  多年来,江苏法院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办案措施。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我省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达6000多万元,事实和法律都很清楚,但省法院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下判,而是从实际出发,想方设法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既使原告的债权得到高额的现金清偿,又为被告国企改革解困。长期以来,全省法院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注重加大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强化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的审理,坚决制裁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据了解,越来越多的法院运用媒体资源,延伸案件审理的社会导向作用。无锡中院就通过电视台《庭审直击》直播一起比较典型的保险纠纷案的审理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选择恰当的时机开展专项执行活动。运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手段,整合全省法院力量共克“执行难”。他们还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执行新方法,采取资产抵债返租、使用权抵债、经营权转让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使一大批难以执行的金融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居安思危 主动查找不足
  面对成绩,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冷静,主动进行自我总结,寻找金融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下,在审判环节上,一些法院仍然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个别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程序公正意识不强,实体处理随意,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权。随着委托理财纠纷、信托投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的增多,法院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和人才储备还不充分。据了解,法院与金融机构之间,目前还缺少正常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还显不足,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民商事审判中来,审判中发现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和倾向也不能及时反馈给监督部门和经营单位。
  目前来看,金融案件的执行,存在着标的额到位率比较低,成效极不平衡的现象。苏锡常等地区执结率平均高达80%,而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执结率甚至不足50%。执行工作中,法院还面临不少实际困难。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就是被执行人偿债能力差,偿债观念差。有些地方因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祟,消极对待甚至积极阻挠案件的执行。因涉及金融执行的案件往往需要花高额中介费雇请中介组织评估、拍卖,案件执行周期长、成本大的情况比较普遍。
  未雨绸缪 高标准严要求
  当前,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金融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目前审理和执行金融案件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丁巧仁副院长在讲话中及时提出了今后工作总的要求。
  全省法院各级领导和民商事审判执行人员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到维护金融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在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金融债权和规范金融秩序之间的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金融案件。认真审理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相关案件,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和监督力度,防止企业假借破产逃废金融债务;慎重处理证券纠纷,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加大保险案件审理力度,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采取有利措施,切实保证金融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顺利执行。
  各级法院应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对金融审理和执行工作亲自过问、经常过问,对重大案件要亲自指挥协调;要建立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实时把握、密切监控辖区内金融案件,及时向省法院汇报;要加强监督,省法院要不定期地组织对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抽查、复查工作,对于违纪行为坚决严肃处理;要加强调研和指导,针对破产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等一些重点问题,省法院和各有关中院密切配合,提出合法妥善的解决方案,统一全省处理尺度;要加强学习,相关法官不仅要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还要学习一些基本的金融业务知识;要加强和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督部门的配合、联系、协调工作,及时互通信息,形成良好的交流和互动机制,有必要时还可聘请一些银行、证券业的资深人士担任金融案件的陪审员,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将发现的金融管理和业务方面的隐患和问题反馈给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企业。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文章作者:金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