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圆满解决一起群体纠纷 确保润扬长江大桥顺利施工
发布时间:2005-03-22 浏览次数:1426
本网镇江讯:近日,一起影响到润扬长江大桥重点工程顺利施工的有关房屋迁让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在润州法院民一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调解下,及时得到了圆满解决,确保了跃进路拓宽工程与润扬长江大桥工程的顺利施工和同步贯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自1997年开始,原告镇江市润州区归国华侨联合会蒋乔分会陆续将位于跃进路边的六处房屋分别出租给黄成鑫、李道芬、翁才喜、祝永久、夏秀荣和夏良鹏六被告使用,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如需对房屋维修改造,费用自理,但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租赁期满后,除承租人自建拉门可拆除并恢复原状外,投资的其他固定设施产权归属出租方所有。合同还对租金等条款进行了约定。2003年,原告与六被告分别续签了租赁协议,租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了配合跃进路的拓宽改造工程和润扬长江大桥的顺利通车,原告在租期届满前就及时通知六被告房屋不再续租,要求其付清拖欠的房租,并在租赁期满后立即迁让房屋,以便房屋的顺利拆迁和跃进路工程的顺利施工。但六被告在租赁期满后,仍强行占据房屋,拒不搬出,也不交纳房租。
去年10月,原告将六被告分别诉至我院,要求六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并立即迁让房屋。审理中六被告则辩称对其承租房屋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改造,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补偿后才能迁让。原告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六被告在租赁期间投资的固定设施除拉门外,其余产权均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六被告恢复原状。双方各执已见,互不相让,矛盾较大且易激化。
因诉争房屋位于润州区跃进路边,而原、被告双方又矛盾对立,若法院强行判决后被告又上诉的话,那么诉讼期间无疑将拉长,诉争房屋便不能及时拆迁,势必严重影响跃进路工程进度,同时也会影响重点工程润扬长江大桥的顺利通车。润州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们深知这一点,因此他们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大局出发,尽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庭审前和庭审后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说服教育和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原告给予六被告适当的补偿,六被告立即迁让房屋。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们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原告主动到法院撤回了对六被告的诉讼,六被告也及时自觉搬出了承租房。这一起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确保了跃进路拓宽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润扬长江大桥的顺利施工及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