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5年1月初,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根据网上密码举报,决定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郑大水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此案成为江苏首例网上密码举报案。3月25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大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一、昔日的“反腐典型”
  郑大水于1988年12月至苏州市财政局工作,于1997年8月被苏州市财政局任命为苏州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副主任,1999年8月被任命兼任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副主任,2001年12月被任命为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郑大水在担任财政局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时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开标现场的监督、开标结果的评定、对采购单位、供应商、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的受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对合同履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此大的权力,他是否能够把握好呢?
  在2004年9月22日的《中国财经报》上,一篇名为《风口浪尖上的搏击--苏州药品政府采购纪实》的新闻报道中关于郑大水曾有这样的的报道:"面对老百姓用药这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任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郑大水副处长激动地说,'实行政府采购后,药价平均降了16%,医疗设备降价幅度更大,一般在50%以上,如手术后用的镇痛泵(自费),纳入政府采购之前,是580元一根,现在已降到260元;麻醉包,从原来的38元降到13元,你看看,没实行政府采购之前,这一块的利润有多惊人!现在我们把人家的财路断了,人家能不反对吗?'……更可怕的是,郑大水曾经几次接到恐吓电话:'2万元摆平你!''当心出门就被车撞死!'这位在西藏当过多年兵的北方汉子幽默地、傲然地回答:'我开过多年的车,车技好着呢!'"这篇报道中,郑大水无疑是作为一个反腐败典型来塑造的。然而,在他的豪言壮语的背后,干下的却是卑鄙肮脏的勾当。
  二、“阳光”下的罪恶
  实权在握让郑大水身边围上了一群阿谀逢迎之人,他渐渐的得意忘形,忘记了党纪和国法。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感谢和希望在政府采购业务中能得到郑大水的关照,分别送给郑大水财物。
  2004年9月的一天,苏州市规模最大、品种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次药品政府采购(集中招标采购)开标大会在苏州市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此举被称为"阳光下的利民工程",这次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共有18大类3000多个品种,成为来自全国各地的药品经销商和生产商们争夺的焦点。作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第一副处长,这样一个招标的关键人物,自然早就成为各商家争取的对象。上海一家医药保健公司的代表在2004年9月的这次招标中落标了,急于让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的药品增补名单。在得知郑大水在增补药品招标联席会议上有发言权后没几天,该业务代表随即打电话给郑大水并上门拜访,临走前,他将一个装有10000元钱的大信封放在桌子上,说是感谢费,郑推辞了一下就笑纳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在郑的协助下,该公司的药品顺利的进了增补名单。几天后,该代表又送上了一件琉璃饰品和五盒价值不菲的男士保健壮阳药,以示感谢,郑又毫不犹豫的收下了。
  三、雁过总要拔毛
  由于手中掌握着政府采购的大权,那些想要被列为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的企业,挖空心思、削尖脑袋要与郑大水搭上关系,而郑大水则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做是谋私的工具,一次又一次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看着自己每天都要经手着上百万、上千万的采购项目,自己的心理越来越不能够平衡。每一个经过他的采购他都想找机会“拔掉些毛”。
  章某是苏州一家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一天正好到政府采购中心办事被郑大水碰上了。闲谈中,郑表示自己新买的一套房子正在装修,还缺不少钱。老练的章某听后立马心领神会,他当场就向郑表示:“你装修的时候拿点装修的发票过来,我帮你报销!”几天后他遇到了几个卖假发票的人,就花10块钱买了一张空白的装修发票,让妻子写上装修费和金额。后来郑拿着这张发票从章某处"报销"了50000元。
  2004年的7、8月份,郑某准备去北欧,为此他向章某提出能不能帮他换点美金。章某二话没说,来到郑家给了其一个信封,里面装了3000美金。后来郑大水的北欧之行因故未能去成,3000美金又被他收为囊中之物。而章某所在的电脑公司则在自2001年以来在郑大水的支持下一直是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商,多次参与了政府采购的大宗电脑及辅助设备、网络工程等事项。
  林某是北京一家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主要是提供招投标的中介服务,而郑大水则是负责中介的选拔工作。2003年的一天,郑大水打电话给林某,问林某还要不要在苏州混了。林某知道自己没有给"财神爷"烧香,无奈之下,他打电话把郑大水约了出来,塞给了他一个装有6000元钱的信封。从此以后,郑大水的态度有了180度的大转弯,直接把业务交给林某所在的中介公司去做。
  2005年3月25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郑大水受贿行为进行了宣判。认定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1368.2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郑大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暂扣于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211368.25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出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留兵、沧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