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外地驾照转籍换证涉嫌欺诈 中介人状告苏州车管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5-03-31 浏览次数:1985
苏南地区高额的驾驶培训费用、严格的考试制度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因此苏北及安徽等地的廉价考证班纷纷抢摊苏南诸城。而持照者为了更便利地使用驾照,纷纷想办理转籍换证业务,由此衍生了一个新的业务??代理转籍换证。日前,从事中介业务的庞某甚至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3月29日,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录音取证 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2日上午,两名外地男子来到苏州市交警支队观山考验场换证窗口,将一叠材料从窗口递给工作人员,称是受人委托前来办理换证业务的。工作人员说道:“受委托的不办理的,外地证换证,我们是不办理委托的。”
这时另外一名男子问道:“为啥必须本人来办,我们材料都齐全的,我们有委托书。”工作人员称不能办理。随后该男子又问道:“不予办理是否是你们领导关照的,还是……”
“没有什么领导关照的,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工作人员回答道。
2004年12月13日,代理换证业务的庞某拿着上述的录音材料把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告上了法庭,庞某诉称:2004年11月2日,他受许某的委托,携带有关材料到交警部门所属车管所办理驾驶证转籍换证手续,但其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不予受理,也未答复,致使申请没有得到受理。他认为,车管所人为添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属于不作为行为,该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机动车驾驶证转籍换证职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办证的“游戏规则”
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认为,庞某作为原告起诉是不合适的。所谓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受影响的是委托人许某,庞某只是民间普通委托代理人,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的行为根本就没有涉及庞某的权益。
车管所同时指出:庞某的观点是对机动车驾驶证换证的相关业务不熟悉造成的。根据目前全国统一实行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及软件要求,对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采集的,必须到公安交通部门采集个人信息。庞某前往本队未能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正是由于许某本人未到场,无法采集个人图像信息所致。庞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并非许某而是庞某签名,不符合要求。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代理换证涉嫌欺诈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经调查发现庞某在散发的“致苏州籍淮安驾证学员”的一封信中称:首先祝贺阁下顺利获得淮安驾驶证,为减少您今后开车麻烦,在淮安、苏州两地正式缔结友好帮扶城市之际,经两市有关部门协调,淮安市机动车驾培中心为学员转为苏州籍驾驶证取得了内部政策支持,但限于本“中心”人员、设备限制,且淮安驾驶证档案有其特殊性,因此暂时只能分期分批逐步解决转籍换证业务。现经淮安市机动车驾培中心商定,统一由本部独家代理原“中心”学员的调档案和转籍换证工作,即日起开始报名登记,一律“先登记先办理”。
面对这样一封致驾驶学员的信,苏州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苏州没有与国内任何一个地方达成所谓的“协调”。至于转籍换证的“内部政策支持”更是子虚乌有。据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介绍,这样的代理转籍换证业务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质。在案件审理中他发现这则“内部资料”向学员所说的内部政策是根本不存在的。其次,这样的代理转籍换证业务的收费也存在的严重问题。此案中庞某代理一个转籍换证业务的收费在400元至800元不等,而实际上按照规定办理转籍换证业务只需要收取15元的费用,庞某等人就是利用驾驶学员对于政策的不了解从中牟取暴利。
3月29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是适格的原告。庞某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相对人应是许某。庞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不予受理的行为,并非针对庞某的代理行为,与庞某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起诉应由许某作为原告提起。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庞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