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连云港中院细工作得民心
作者:刘井鑫 发布时间:2010-12-30 浏览次数:1011
12月2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何庄组司万锦等56户农民向连云港中院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执法为民、维护正义。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连云港中院以国家相关土地法规为依据,注重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999年因修建汾灌高速公路,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新海村何庄组所有的25.8亩土地确定为临时取土用地,但直至2002年一直处于闲置、抛荒状态,同年6月27日,该何庄组村民推选何其胜为村民代表,将该闲置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复耕。
2006年3月,新海村委会、何庄组组长李宝立与何守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又将上述土地发包给何守传承包。何守传没有实际耕种该土地,更没有对该土地进行任何投入,自始至终被司万锦等56户297人耕种。
2010年9月14日,何庄组司万锦等56户上诉至连云港中院,主张新海村委会与何守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经连云港中院调查,村委会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走访国土部门,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仍归何庄组所有。从社会稳定、乡邻亲情角度,连云港中院多次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协调检察院、当地政府等多方力量,并得到了何守传的认同,在此基础上判决确认新海村委会与何守传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