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机动车已成为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常用和必备的生产、生活工具。但受管理滞后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少数已经富裕起来的农民重新返贫,可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农民致富路上的“绊脚石”、“拦路虎”。如何妥善处理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最大程度减轻此类案件给农民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当前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在当前全国公路交通事故数量有所下降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多发区域正在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以笔者所的在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例,该法庭下辖四个乡镇,2009-2011年审结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分别为104件、119件、148件,占当年结案数量的比重分别为15.12%16.76%20.16%。而同期笔者所在法院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分别为804件、905件、1082件,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上述案件仅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还有大量经公安机关处理化解,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且该类案件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绝大比重。

 

(二)事故车辆主体特征明显

 

1.事故车辆类型较为集中。一般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车辆涉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小型、微型汽车、摩托车等所有车辆类型,而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涉案车辆以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拼装车辆(俗称“四不像”)等长期行驶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车辆为主,而这些车辆超速、超载、无证驾驶、无号牌行驶、酒后驾驶、未检未审等严重违章现象又十分突出。       

 

2.车辆驾驶人特征较为明显。农村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驾驶人员普遍存在无证驾驶、驾驶证超期未换取新驾驶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况,且驾驶人员年轻化、驾龄短期化现象也较为普遍。

 

(三)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

 

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相对简单,法官只要对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责任的分担等事项加以明确即可化解,且双方当事人也会比较配合调解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导致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和调解难度不断增加。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一是公安机关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分歧较大的案件呈增多趋势;二是多辆机动车先后或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三是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残疾人代步车等车辆性质尚无定性的车辆发生的事故如何处理等等。对于上述新型、疑难案件,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不同法院的处理思路和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导致审判实务的混乱。

 

(四)“案结事不了”案件逐渐增多

 

“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追求目标之一,也是衡量人民法院办案效果的标准之一,更是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殷切期待。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具有赔偿数额高、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此类案件的审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履行结果的影响,加之农村地区部分当事人履行能力较差,于是“案结事不了”的案件逐渐增多,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断申诉、信访,既造成有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成因分析

 

(一)农村地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市场产销两旺,尤其是广阔的农村市场已成为众多机动车厂家大力开拓和争相竞争的目标,加之逐渐富裕起来的农村居民购买车辆的需求与日俱增,于是农村机动车保有量几乎成几何倍数增长。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二)机动车驾驶人素质偏低

 

车辆驾驶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决定事故发生与否的重要因素甚至是主要因素,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驾驶员素质仍需提高。实践中,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超员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屡见不鲜;驾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开车打电话、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超车、占道驾驶、闯红灯等驾驶习惯常见;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非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变换灯光等驾驶行为相当严重。上述不良行为和习惯都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三)交通参与者安全交通意识较差

 

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影响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因素。经过排查审结的交通事故案件,笔者发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责的案件少之又少,这说明在绝大多数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参与者或多或少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行人、非机动车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靠右通行、逆向行驶、横穿马路等现象屡禁不止,而这些违法行为很可能导致本可避免的悲剧不断上演。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对滞后

 

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比,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容乐观。农村地区的道路多为省道、县道、乡道,在规划、施工、管理、养护等环节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与瑕疵,如交通标志线不健全、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尺寸过小、文字符号不规范、交通信号灯布置不合理、公路养护不及时等,这些不足与瑕疵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当前审理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疑难点

 

(一)公安机关无法作事故认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公安机关作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比例的主要依据和关键证据。由于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往往在农村道路上,公安机关出警需要一定时间,而事故当事人保护事故现场的意识较差,待公安机关到达事故现场时,事故现场多数已被破坏,加之农村地区设置的道路监控设备较少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发成因的陈述互相矛盾,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双方事故责任进而仅就事故发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往往互相矛盾,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成为法官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由于法官往往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通常无法做出事故认定,只能依据相关意见,按照双方车辆性质进行认定,但该种认定仅是一种法律推定,无法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导致部分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而不断上诉、上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落实不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制度设立目的在于通过强制缔约方式分散社会风险,减轻机动车方驾驶负担;交强险是我国的法定险种,任何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无法定理由均不得拒绝承保,也不得在承保交强险时附加要求投保人投保其他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亦应主动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部分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的所有人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意义认识不足,投保交强险主动性不强,于是大量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导致发生事故时赔偿能力大大降低。部分保险公司初于经济效率考虑,对于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车辆拒绝承保交强险或以投保商业险作为附带条件,导致交强险制度的设立初衷大打折扣。

 

(三)新型车辆层出不穷,车辆性质难以认定

 

当前,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残疾人代步车等新型车辆大量涌入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由于这些车辆多数厂家违规生产,无证、无牌、无保险,驾驶人员多数未经过专业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且车辆的性质尚无明确定性,导致该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临着车辆性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赔偿责任难以履行等实际问题。

 

(四)城乡差距扩大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城乡有别,导致涉及农村居民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加。审判实践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主张相关损失的现象逐渐显现,部分当事人受代理人不切实际的鼓动,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不惜伪造证据甚至涉嫌犯罪。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立的一项救助机制,目的在于为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丧葬费、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以减轻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经济上的创伤和负担。实际操作层面,不同省份对于救助基金的实际管理人的规定不尽相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省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之外,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在实务中,受专业知识、救助基金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实例很少,笔者近三年审结的129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无一受害人获得救助基金的赔偿。

 

四、对于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几点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依法维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降地减少交通事故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目标和追求。为了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严格贯彻落实交强险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交强险制度,确保所有上路行驶的车辆都依法投保了交强险是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为此要求所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法定理由均不得拒绝机动车所有人的投保请求;公安机关对于所有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检、过户、抵押等手续;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加大处罚力度,适当提高罚款数额;对于无法投保交强险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没收、销毁等。对于保险公司因承保交强险带来的亏损现象,应由国家相关部门通过财政补贴、适当提高保险费率等方式加以解决。

 

(二)法官加强办案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针对农村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贯彻能动司法意识,加强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要体现在:

 

1.主动加强法律释明。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就案件的举证责任、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责任的分担等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2.主动把握庭审进程。法官应加强庭审引导,把握庭审节奏,维持庭审秩序,避免庭审陷入混乱、无序、失控状态。

 

3.严格审查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涉案证据尤其是涉及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证据的审查,必要时应主动予以调查取证。

 

4.加大制裁力度。对于怂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代理人及案外人,依法进行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

 

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平安交通”建设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大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投入力度,如完善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机制,加强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做到责任明确、设施齐全、养护规范、路况良好。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设备、资金、警力投入力度,在农村公路主要交叉路口、村庄路口、桥梁等处设置监控设备;建立交通巡逻警察定时巡逻机制;在事故多发路段设置标志牌、交通警示牌等;对严重影响通行的路边堆积物、障碍物进行清除等。

 

(四)严格对车辆、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的管理教育

 

1.公安、交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上路车辆尤其是长期行驶在农村地区车辆的定期检验、审验、报废工作,保障车辆自身情况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2.公安、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建立一定年限内的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肇事情况、按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责任制度,对不能按照规范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和驾驶人员“流水线生产”现象。

 

3.公安、交通、宣传、教育部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必修知识范围;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

 

(五)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型车辆的监管工作

 

对于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旅游观光车等新型车辆,国家工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规范行业生产秩序,对于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应对相关企业发放相应证照,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并与公安、保险等单位做好车辆牌照发放、保险投保等对接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车辆,应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车辆妥善处理。

 

(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对于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2009910日,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该办法的规定过于宽泛、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该办法将救助基金的设立、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管理级次的设置权授予各省级人民政府。上述规定导致救助基金制度在各地的管理、试行制度各异,未充分发挥其设立初衷,应在时机成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的救助基金,并就其运营模式、资金来源、救助范围、追偿权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