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夺阳光 法院判赔偿
作者:蒋新建 发布时间:2007-04-24 浏览次数:1664
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一相邻关系采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丰县电信局赔偿谢存志采光损失2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丰县电信局在建造套楼电信大楼时对周围居民的采光可能产生的侵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谢存志房屋采光受到的实际侵害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已依法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的各种纠纷。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谢存志表明“只要被告赔偿损失,不扒房子也可以”,同时,根据诉讼效益原则,以不造成社会财富、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扩大为限,故,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及计算标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根据房屋采光实际受到的侵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房屋的实际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谢存志所讼争采光受损的房屋不是自己建造的原始取得,而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其房产证上可证明每间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