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一相邻关系采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丰县电信局赔偿谢存志采光损失22000元。

2005912,丰县电信局为即将成立的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征用了位于谢存志住房南边的1282.8平方米土地。2006725,丰县建设局为丰县电信局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际上为即将成立的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补办)。200612月该电信楼竣工。经现场堪验:电信楼楼高14.45,从电信大楼往北到了谢存志屋檐的距离为11.67,屋檐到窗台的离距离为1.41。根据江苏省建设厅于2004年颁发的《江苏省城市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在苏北地区的丰县,在大寒日,楼高1,往北间距应为1.43,电信大楼楼高14.45,向北的间距应为20.66,电信大楼比规定高出6.3。电信大楼取得补发的《规划许可证》系丰县建设局颁发的。经现场堪验,电信大楼影响谢存志采光5间半房屋合16.5

法院审理认为,丰县电信局在建造套楼电信大楼时对周围居民的采光可能产生的侵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谢存志房屋采光受到的实际侵害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已依法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的各种纠纷。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谢存志表明“只要被告赔偿损失,不扒房子也可以”,同时,根据诉讼效益原则,以不造成社会财富、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扩大为限,故,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及计算标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根据房屋采光实际受到的侵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房屋的实际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谢存志所讼争采光受损的房屋不是自己建造的原始取得,而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其房产证上可证明每间屋为20平方米,因采光而受到侵害的5间半应为110平方米。考虑到我国目前居住条件的改善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存权利及生活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长,因此,对上述权利的保护也应相应提高。结合本案实际及当地农村生活水平,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赔偿200元,相对公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