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在镇江调研时强调 提高司法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5-04-05 浏览次数:1393
4月1日,江苏高院公丕祥院长专程到镇江中院就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问题进行调研。
公丕祥指出,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当前,江苏法院要把提高司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真正抓紧抓细抓实。围绕这条法院工作的主线,认真分析研究摆在法院面前的任务和要求,把握形势、明确任务,落实措施,促进工作。要把全省法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提高司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查找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以及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依法服务大局、公正高效司法、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公丕祥提出,按照提高司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认真抓好法院工作三件大事。首先,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审判工作。坚持依法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服务大局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贯穿在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真正做到三个统一。即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既要依法办事,也要在审判活动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更好的服务大局出发审理好案件;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要注意体现司法政策和司法原则,防止审判活动出现大的偏差。坚持公正高效司法,要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的统一;审判独立与审判管理的统一。
坚持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各级法院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出发,大力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判决与调解的结合;综合运用这两种基本的结案方式,有效解决纠纷;诉讼调解全过程与全覆盖的结合。大力运用调解手段,能调则调,从立案开始到庭前、庭审、庭后,审判工作各个环节都要贯穿调解的精神;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和衔接,共同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
其次,提高司法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能力的主体是法官,队伍是关键。首要的是抓班子,包括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其次要抓素质,着力提高法院干警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第三要抓机制,队伍建设要靠机制来激活,要形成一种好的导向来引导法院干警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第四要抓廉洁,法院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第五要抓基层,因为队伍的主体在基层,基层队伍的状况决定了整个法院队伍的基本状况,要切实贯彻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干警的综合素质。
第三,提高司法能力,深化法院改革。中央已正式下发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最高法院确定了今年全国法院的八项改革重点。近期省法院党组对全省法院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确定了改革重点课题,正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展开调研。各级法院要充分关注法院改革,及早考虑下一步法院改革的深化问题。改革过程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住影响法院全局的重点问题全力推进和深化改革。法院改革还要讲求实效,从有利于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出发,保证法院改革既脚踏实地又富有成效。
公丕祥还要求江苏法院大力改善司法环境。将法院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强化法院工作中党的意识,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联络,既接受监督又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加强与主流媒体的配合和沟通,宣传法院工作好的典型、好的改革经验,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