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怀为民之心 公正廉洁司法
发布时间:2010-12-31 浏览次数:1112
过去一年,基层法官陈燕萍的故事感动了许许多多的人。在十多年的审判经历中,她创造了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的记录,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从她身上我们看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的精神风貌;也看到了,处于转型时代的普通中国百姓,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日前,中宣部《党建》杂志社、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泰州市委市政府邀请知名专家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汇聚泰州,以研讨会的形式深入探讨、总结陈燕萍精神。本报今日对研讨的成果加以整理,摘其要者奉献给读者。——编者
公方彬(国防大学教授):陈燕萍精神彰显当代中国价值追求
法官头顶着国徽,代表着正义,掌握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下没有一种法的精神与正确价值观的导引,很难不在诱惑面前滥用权力。其实,决不仅仅是法官这种职业需要正确价值观的导引。正是缘于此,陈燕萍坚守的价值观或价值要素,对现实社会有着强烈关照。
第一,职业操守。与陈燕萍长期交往的律师有一句话引人深思:“长期以来,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始终是我们律师的困惑。远了,怕无意得罪;近了,又怕触底线。”与陈燕萍交往不存在这些问题,这的确让人感动。职业意识是伴随着工业文明而来的,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农业文明社会,因而职业意识尚不强烈,一定意义上许多社会问题与此有关。陈燕萍的事迹蕴含强烈的职业意识,她启示我们,当中国社会拥有了强烈的职业意识后,我们的文明程度必然实现一次飞跃。
第二,法的精神。法是规则,带有强制性。但法相对于道德是底线,社会管理不应把努力方向建立于强制,而应借助法的规定性明确价值导向。从理念上讲,我可以借助公权力强制你,但我更愿意不让你触及底线,不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其中彰显的是法的精神,反映着人性。陈燕萍的行为中有着丰富的人性元素,同时强烈地彰显着法的精神。
第三,人格平等。尊严源于人格的平等,这一价值观或要素对于当代中国很重要,它甚至决定着中华民族能否找到根本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以优良的身姿立身于人类文明的制高点。人活在世上不仅仅要找饭吃,有了饭吃以后,便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的内容。所以,今天的人格尊严已不仅仅反映在吃饭,而更多反映在精神追求。陈燕萍有着很强的尊严和人格意识,这个意识源于她父亲那句名言:“麻风病人也是人,我们要同情病人,尊重病人的人格!”这进而形成了陈燕萍的理念:珍惜生命,尊重生命,做一个善良的、关爱他人的人。有此理念奠基,强烈的人文关怀会产生出来,强大的感染力、影响力也会产生出来。
张颐武(北京大学教授):“善”“仁”“爱”“诚”:陈燕萍的启示
陈燕萍的独特力量正是在于她通过一个个看起来并不巨大,却非常感人的故事,为我们践行了“善”的精神、“仁”的境界、“爱”的情怀、“诚”的态度。
她的“善”的精神展现为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法律的公正当然是对于具体条文的尊重,也体现为对于人类公正的更高的“善”的追求。陈燕萍的工作和生活就融入了这种“善”的理念,这使得法律既具有具体的公正的展现,更具有一种对于人性和人心中的“善”的支撑和发掘。
她的“仁”的境界体现为一种对于“人”的真诚理解和深刻关爱。“仁”的核心就是关爱人、理解人,从人的具体处境中体察他内在的要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这是一种不忍之心,是一种良知的感召和呼唤。陈燕萍始终以仁心感动人心,在剧烈的社会变化和价值转变让人们产生不少困惑和焦虑的状态中,她所体现的是我们社会迫切需要的那种不变的价值,那种精神升华的力量。
她的“爱”的情怀体现在对“他人”真诚的感情,这种爱是对人民群众的真诚的感情,也是回馈社会和国家的高尚情怀。对陈燕萍来说,“爱”是一种追求的境界。“爱”所展现的是不可能为物质和成功的价值来衡量的巨大精神力量,让它传递到更广阔的世界。陈燕萍在她生活空间中的具体实践正是爱的最直接体现。
她的“诚”的态度体现为一种发自内心的真情诚意。这种诚意既是坦然无愧地面对自己,也坦然无愧地面对他人。“诚”是不虚伪、不做作,不说大话,只做实事,以自己的诚意换来他人的诚意,用自己的真心换来他人的真心。
“善”、“仁”、“爱”、“诚”是一个整体,“善”的精神是基础,“仁”的境界是追求,“爱”的情怀是体现,“诚”的态度是根本。“善”、“仁”、“爱”、“诚”,让陈燕萍精神具有了巨大的启示。中国传统典籍《大学》中引用了孔子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这种“天下无讼”的理想、法律为人类社会和谐服务的理想正是陈燕萍精神的重要价值。
谢春涛(中央
从党对党员领导干部要求的角度观察,陈燕萍忠实地履行了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和职责,生动体现了共产党员所应有的先进性,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陈燕萍的事迹启示我们,心中要有百姓。陈燕萍讲过,她在基层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最大的体会是:当好基层法官,就要有一颗爱民之心。我认为,这是她能成为一名受到组织和百姓广泛认同的优秀法官的关键。心中有百姓,才能对百姓满怀深情,尊重关爱他人,把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天大的事;心中有百姓,才能常和他们换位思考,坚持人性化执法,努力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心中有百姓,才会看重百姓对自己的评价,为不同年龄段的百姓发自内心叫出“闺女”、“大姐”、“阿姨”、“法官妈妈”等称呼感到由衷的欣慰。
毋庸讳言,心中不太有百姓的领导干部今天是存在的,他们的行为败坏了党的形象,疏远了党同百姓的联系。我们应该用陈燕萍这样的模范人物教育党员干部,更应该探索在选人用人和管人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话语权、影响力,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
陈燕萍的事迹还启示我们,要按规矩做事。陈燕萍认为,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可以挽救一条生命甚至是一个家庭;法官一时的疏忽、丝毫的懈怠,都有可能酿成大事件。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能公正司法,上对不起头顶庄严的国徽,下对不起求助法律的普通百姓。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她才能在自己的法官生涯中不为金钱、权力和人情所动,忠于职守,廉洁办案,坚决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现在中国存在的问题,有的是缺乏规矩所致,也有的是有规矩不遵守或不好好遵守所致。因此,我们应该大力进行廉政文化建设,养成公民的廉洁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制意识,培养越来越多的陈燕萍式的执法者和知法守法的公民。
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实践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陈燕萍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陈燕萍精神是陈燕萍工作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和司法行为的凝聚和升华。
陈燕萍精神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实践。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也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要体现在人民法官实实在在的行动上。陈燕萍胸怀大爱,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在法庭内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还在法庭之外关注民生、关爱百姓,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陈燕萍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任,切实履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神圣职责。
陈燕萍精神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她认真做好司法领域内的群众工作,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她在与群众的沟通中,主动学习当地方言,了解风土人情,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让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
陈燕萍精神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她自觉着眼大局,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科学运用法律技术、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使法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她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合理干预,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并尽可能地为生活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陈燕萍精神是人民法官和谐司法的具体实践。她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努力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她情法兼容,坚持以情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努力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实现“人和”,做到“情法辉映、曲直可鉴”。陈燕萍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和谐司法的内在品格。
韩葆青(山东省济南市社科院研究员):常怀为民之心公正廉洁司法
司法学是什么?在专家教授的著作里,在大学的讲堂上早有说法。但是,全国优秀女法官陈燕萍的言行和办案实践,却给了我们更加耐人寻味的解释,这就是,司法学就是人学。
将司法学视为人学,以仁爱之心待人,是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法的本质理解的。以人为本,是中华民族也是全世界各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才能成为一切工作的统领,司法工作也就有了方向。关于法的本质,最大众化的解释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宪法的根本法则是由以人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
陈燕萍正是因为对党的事业的指导思想、宗旨,对中外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法律本质有着深刻理解,才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以友善之心待人,为法律注入了活的灵魂,使科学发展观成了她工作的统领。
陈燕萍照顾残疾女孩何小敏,给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塞零用钱……这些事虽小,却闪耀着人本的光辉,映照出她“有一颗爱心,善良的心,才会有一颗公正的心”的胸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司法学视为人学,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情系人民,心牵大众,培植一颗像陈燕萍一样金子般的心;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心理、权益,将法律威严与公民利益保障放在同一层次上辩证理解。
我眼中的陈燕萍
陈燕萍以自己亲民、爱民、为民的实际行动,充分展现了执法为民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生动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内涵和真谛。
我们学习陈燕萍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筑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履行职责的不竭动力,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于厚森
陈燕萍在十几年的执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以群众的呼声为第一信号,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把群众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审判实践中,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为广大政法干警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江苏省政法委副书记张新民
精神之花在实践中孕育和绽放,我为陈燕萍诞生在泰州这片改革开放的沃土而自豪。探讨陈燕萍精神,必须溯源到她的司法实践之中去,必须放到民族优秀文化、时代大背景和泰州创新发展之路中去考察。
陈燕萍精神融合了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蕴含着东方特色、东方经验和东方智慧,其核心是在新形势下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观点、群众立场和群众路线。
——江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周琪
陈燕萍审判思维摒弃了片面注重司法程序性特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做法,在结合司法国情,沿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理念和实现方式,能动开展司法活动的方向,迈出了司法本土化的重要一步。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培成
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故然有助于法官避免办错案,但倘若缺乏较高的道德品质,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敬畏,专业素养再深厚,也难以避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
陈燕萍办案的经历,可以佐证这一点:作为一个优秀法官,法律专业素养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个人对职业道德的坚守。
——检察日报社深圳记者站站长徐选礼
作为一名杰出的能动司法践行者,陈燕萍在日常司法工作中,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有效避免了法律的滞后性,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性。
她的这种司法方法,契合了能动司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真正做到了依法司法与能动司法有机融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夏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