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宣判两起网络赌球案 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罚金600万
发布时间:2005-05-10 浏览次数:1911
今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被告人陈宝林、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6人网络赌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三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主犯陈宝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同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也对另一起网络赌球案作出了宣判。
据悉,陈宝林网络赌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2件赌博大案之一,也是江苏省迄今为止宣判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网络赌球案。今天共有300多人旁听了此案的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宝林先后伙同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等人,在本市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数十名代理商和会员进行赌球活动。被告人陈宝林作为南京地区的代理商,负责与赌博网站的“后庄”联系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赌资结算,掌握、控制参赌人员输赢款结算。被告人陈宝林指使被告人陈中勋对赌球代理商、会员进行网上登记、对账核算,并安排人员结算输赢款;指使被告人彭世美、王胜利等人结算以现金形式收付的输赢款;指使被告人陈东生结算以信用卡形式收付的输赢款;指使被告人简翠霞等人记载赌球代理商和会员的赌球输赢明细账和收支日记账。仅2004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间,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人民币6137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365元。
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赌博罪、是否共同犯罪、主犯还是从犯、违法所得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宝林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形式,发展赌博客户,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明知被告人陈宝林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被告人陈宝林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陈宝林与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结成的赌博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陈宝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就在当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另一起网络赌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吴颜军系南京市无业人员,是前述陈宝林网络赌球案下线。其自2004年6月中旬起,与林继平、张胜利、张勇等人合伙赌博,由被告人吴颜军从陈宝林等人的赌博团伙及邹龙澄等人处领取账号并负责账目结算,林继平负责收钱,张胜利负责发展下线,张勇负责上网看赌球信息及输赢情况并向吴颜军汇报。被告人吴颜军等人通过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王小青、刘伟等十余人参与网络赌球,参赌欧洲杯、美洲杯、亚洲杯及各国联赛100余场,并按照返点0.75%至1.25%,返利10%的比例获取非法利益。2004年7月5日,被告人吴颜军从陈宝林赌博团伙处领取返点372529元,次日又领取返利122286元。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玄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颜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