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1年1月7日在洪泽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洪泽县人民法院院长 尤铁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洪泽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苦干三年、洪泽崛起”的跨步之年,也是洪泽法院迎难而上、扎实苦干、创新发展的一年。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我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第九次党代会第五次会议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深入开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狠抓执法办案,努力为率先全面达小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发展稳定,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自觉把审判工作融入县委工作大局之中,为洪泽率先全面达小康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664件,结案4594件,收结案同比分别上升8.66%、9.54%。年人均办案113件,最多的年结案352件。在案件总量多的情况下,全院审判质效指标,特别是结收案比、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上诉率、执结率、法定正常期限内执结率、执行中止率、向上级法院投诉率、陪审率、行政案件撤诉率、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等14项指标排名全省前20位,全市前3位,创历史新高。

  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发展。着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围绕名湖名城战略,积极参与我县的拆迁工作,依法服务城市化建设,成功化解邓码小区、杨码地块、环白马湖旅游大道等重点拆迁中的矛盾纠纷65起,拆迁案件实现了零强拆。积极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依法保障金融信贷安全,共审执结金融借贷纠纷1446件,涉案标的1.6亿元。慎重处理企业债务纠纷,尽力挽救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在审理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江苏奥博晶瓷科技有限公司借贷案件中,经过大量的工作,成功置换了该公司的资产。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尽力帮助企业通过司法重整重获新生。共审结破产案件7件。洪泽县亿泰制衣有限公司由于企业主弃企避债,不仅拖欠工人工资近百万元,还有2000万元的债务。我院受理后,一边做工人和债权人的稳定工作,一边接管企业资产,保证了企业资产不流失,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生产,由于措施有力,使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获得了重生。该案也成为全市首例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成功案例。

  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95件,判处被告人359名。审结了牛某等13人涉恶团伙犯罪案、李某非法传销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面。妥善化解集团诉讼案件,全年审理此类案件4起,涉案人数600余人,防止因个案处理不当引发连锁反应,有效地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被省高院和省军区授予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集体”。扎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深入开展“涉诉信访化解年”活动,建立涉诉信访风险等级评估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立、审、执各环节均对每一件案件进行信访风险等级评估,根据等级不同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努力把信访消灭在初始阶段。完善申诉信访处理机制,坚持“开门接访、带案下访”,全年共化解重点涉诉信访案件27件,化解率100%。

  更加积极地推进依法治县。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发挥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作用,促进当事人关系和谐,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8件,撤诉率100%。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城市管理、卫生行政、教育行政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4件,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支持其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丰富和深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互动联席机制,共开展专题交流、典型案例研讨、法制讲座12场次。与行政机关实现了良性互动,推动法治洪泽建设。

  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努力通过和谐方式化解纠纷。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77.04%,居全市前列。深入开展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处、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尽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诉外。法官诉前调解1061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829件,委托行政机关调解22件。健全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执行程序,经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43件,赋予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司法强制力。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建立敏感性案件化解联动机制。与人社局、安监局、卫生局联动化解劳动争议、工伤责任事故以及医患纠纷,实现敏感性纠纷零激化。强化与基层组织的联动。着力推进大调解格局,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将矛盾纠纷诉前调解率、矛盾纠纷起诉率纳入基层组织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网络建设,尽可能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去年7月,县委召开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会议,我院就构建多元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机制做法作重点发言,这项工作也被市中院确定为全市法院亮点工程。

  二、践行为民宗旨,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司法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我们在工作上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悉心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把司法审判过程变成服务群众的过程。

  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立案、接待、诉前调解、当事人休息区分区设置,为群众提供导诉、答疑、调解等“一站式”服务。依托网络平台,设立网上法院。通过互联网试行网上立案、信访投诉、案件查询等功能,方便群众诉讼。继续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开展巡回审判, 开设“假日法庭”,利用节假日、夜晚开展审判323场次,巡回审理、驻点办案261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100余万元。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又为特困群体的,及时发放执行救助款,全年共发放21.6万元。

  进一步加强民生案件审理。近年来,大量涉及民生的案件,如婚姻、赡养、抚养、劳务、债务、赔偿等纠纷涌入法院。对此,我院组织开展 “集中大走访”活动。由院领导带领相关部门,集中走访了20家企业、20家机关、20个村居、20所学校、20名困难户,全面收集整理各类主体的司法需求。推行“三快三缓”审理模式,即“快立、快审、快执”、“缓解当事人情绪、缓交诉讼费用、缓和双方矛盾”。如杜某诉高某离婚一案,杜某先后5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且生活无着落,我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去年5月,杜某又起诉离婚,情绪非常激烈,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组调查研究,针对被告生活困难,会同镇、村与民政部门联系,为被告高某办理了低保,并落实了监护人,解决了其后顾之忧,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开展矛盾排查进农户、诉前调解进农户、巡回审判进农户、法制宣传进农户活动,让基层群众感受到司法全方位的关注。继续加强交通巡回法庭建设,2010年与公安、保险、医院等部门协作,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74件,调解撤诉率83.1%,自动履行率80.2%,案件质效指标居全省法院前列。

  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题。全年共执结案件859件,执结标的7655万元,执行工作居全市先进行列。根据省政法委、省法院统一要求,继续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纳入清理范围的412件积案按照查银行、查车辆、查房产、查土地、查工商登记的要求,全部按期清理完毕,其中执结62件,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列入台帐,落实专人,专门管理,动态执行。认真抓好新收案件的执行,多措并举,坚持不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坚持个案查询和集中查询相结合。当月新收案件立即查询,当月未结案件每月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赵某长期在外,逃避执行,以其为被执行人的共有4件案件,时间最长的近三年,有的申请执行人已失去希望,但执行法官从未放弃对赵某下落和财产的查找。2010年8月,经查询发现其在北京市某银行有存款22万元,连夜驱车近千公里,赶赴北京扣划存款,一举执结4件积案。对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除开展凌晨突击、晚间行动、假日执行外,还向社会征集执行线索,公开悬赏执行,全年有9件案件通过悬赏获得有效信息而执结,有11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积极发挥基层协助执行网络作用。涉及农村当事人的执行案件得到网络成员的大力协助,有近百件执行案件依靠网络成员提供的有效信息,得以顺利执结。

  三、恪守公正廉洁,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

  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我院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机制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以更加扎实的措施维护司法公正。

  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认真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按照“经常、主动、深入”的工作方针,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监督个案,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并加以落实,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

  切实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健全院长宏观管理、庭长微观管理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审判管理工作格局。认真做好案件评查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开展“万起案件评查”活动,坚持每案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促进审判质效指标的提高。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立案、分案、排期、开庭、审限中止、延长等审判流程网上管理,以信息化促管理规范化。强化错案和法律文书差错责任追究,明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承办法官的责任,切实提高案件和法律文书的质量。开展 “三案”工程建设,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成“公正案”、疑难复杂案件办成“精品案”、矛盾易激化案件办成“和谐案”。一年来,我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稳步提高,并呈现“三高三低”的良好态势:结案数与新收案件数之比高,达100.26%,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高,达97.82%,服判息诉率高,达98.33%;申诉、申请再审率低,为0.09%,向上级法院投诉率低,为0.07%,执行案件投诉率低,为0.34%。

  切实推行阳光司法。扩大司法公开面。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大屏向社会公布审判、执行案件办理流程;发放各种法律宣传资料,帮助群众熟悉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实施随机分案,全院各类案件全部由电脑分案,杜绝暗箱操作,防范关系案、人情案。对庭审活动实现视频、语音、数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存档备查。实行法律文书上网。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方便当事人即时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细化制定《刑事案件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各类常见案件不同情节的量刑基准刑,并明确了从重从轻、加重减轻情节的加减刑幅度。与县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将量刑辩论引入法庭辩论程序,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公开透明,防止轻重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每月邀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走进法院、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全年接待群众1000余人,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的距离。

  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学习陈燕萍先进事迹” 主题实践活动,实施履职宣誓、集体谈话、民主生活会、党性教育月、廉政责任状签字仪式为主要内容的“五项教育”,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等深层次问题,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坚持素质强院。开展“三比三看” 办案竞赛活动,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推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举办拆迁矛盾化解、婚姻案件调处、群体性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制作等各类培训12期,参加上级法院培训51人次,通过培训,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能力。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与青年干警挂钩结对,引导青年干警迅速成长,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从严治院。严格执行“五个严禁” 、“ 六条禁令” ,向当事人随案发送廉政监督卡,开通24小时举报录音电话,设立网上投诉电子信箱。建立重大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对社会关注、重点信访、涉案标的较大的案件,由院监察室全程跟踪,监督办理。推行廉政监察员和司法督查制度,对审判权、执行权实施直接、实时监督。坚持文化兴院。大力弘扬“团结和谐、求真务实、廉洁规范、争先创优”的洪泽法院精神和“正、诚、实、严”院风。组织观看司法行为规范教学片、邀请专家辅导、开设法官讲坛、开展演讲会、读书月、宣传月、健康运动月等活动,强化法官内省慎行的职业修养。完善审判法庭、办公场所法律文化设施,突出法院崇高、庄严、神圣的职业标志,突出法院重如山、坚如石、明如镜、平如水的文化底蕴。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全市争先进、全省有位置、全国创特色”工作目标,各项工作取得了成绩和进步,这是县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各位代表有力监督的结果,是县政府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洪泽县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工作还存在差距,主要是: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司法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依然突出;极少数法官大局意识不强、个别法官司法不廉、作风不正,影响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干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法官断层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1年工作思路

  2011年是建党九十周年,建县五十五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我院将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县第九次党代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全县工作大局,深入推进 “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各项司法为民举措,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率先全面达小康、迈向基本现代化、建设令人向往倍加幸福的新洪泽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在服务大局上谋取新成效。依法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履行好这一政治责任,就必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全县工作大局,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把服务洪泽经济跨越发展的任务落到实处。掌握主动权,认真研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依法引导、保障和支持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的跨越发展。突出审判导向,妥善审理企业设立和企业兼并重组等产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促进我县城乡居民扩大消费需求,实现消费升级。二是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从严惩处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建立健全依法从宽处理的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及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体现从宽精神,从而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在司法为民上谋取新成效。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宗旨,开展“审务村村行”活动,在全县选择50个行政村,通过签订共建协议,设立共建联系点、审务工作站,选派法官担任审务指导员,推进院村和谐共建,将审务触角延伸至最基层,实现审务指导的全覆盖。开展“五个一百”为民活动。选择典型案例100件,编辑成册,发放给各行政村和社区;开展专题讲座100场,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组织巡回审判100次,扩大法律宣传效果;提出司法建议100条,促进新农村建设;走访农户100家,提供针对性司法服务。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当前群众特别关注的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入推进简易案件速裁、巡回审判、裁判文书格式化三项机制的衔接配套工作,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服务。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在队伍建设上谋取新成效。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新制定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廉政监察员和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干警廉政电子信息档案,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继续深化向陈燕萍同志学习活动,努力使陈燕萍式的百姓信任的法官群体不断涌现。关心爱护干警,广大干警特别是审判一线法官,任务十分繁重,工作十分辛苦,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做到政治上关心干警、工作上支持干警、生活上体恤干警,把关心爱护干警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新起点,新蓝图,新跨越。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继续以昂扬向上的锐气、百折不挠的意志、尽心尽责的态度,坚定信念不动摇,严格司法不松懈,改革创新不退缩,努力把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为建设令人向往倍加幸福的新洪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

  三个至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内容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比三看: 2009年开始,我院开展了以“比能力,看办案数量质量,比水平,看办案效果,比贡献,看争先创优的成果”的办案竞赛活动。

  五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起施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六条禁令: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严禁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案谋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吃请,或者由其安排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为案件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严禁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严禁泄露审判(执行)秘密或者其他工作秘密;严禁违反规定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