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5月9日,当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村民张佰生在病榻前接到京口法院法官送来的45万元赔偿款时,张佰生痛哭失声,激动地说:“原本以为最多拿几个医疗费就不错了,没想到法官为我要来这么多赔偿款,这下我有信心活下去了。”
  2003年9月,镇江市华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揽了江苏靖江长博公司泰兴七圩28车渡船机械、管系、电气工程(镇江市华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被依法注销,由王某某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该工程实际由王某和朱某某完成,该市谏壁镇村民张佰生受雇王某工作。
  2004年1月16日晚,张佰生在泰兴七圩28车渡船安装调试过程中,该船舵浆舱发生火灾,张佰生被严重烧伤。尽管长博公司、王某等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由于治疗费用巨大,相关责任人又互相推诿,张佰生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一直在痛苦中呻吟。
  2004年12月底,张佰生委托他人诉至京口法院,要求长博公司、王某、朱某某、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498439.05元。
  2005年1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张佰生在火灾中致特重烧伤,其中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构成四级伤残、皮肤烧伤构成六级伤残、双手功能丧失构成六级伤残、双踝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八级伤残、双膝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因全身大面积烧伤,需终身护理。
  镇江京口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从体现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春节前后三下靖江,到长博公司做细致的调解工作,鉴于其他被告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实际已无法拿出钱的状况,长博公司对于原告的生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到企业讲深讲透法律政策,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长博公司最终自愿同意一次性支付42万元。而其他被告也根据经济状况给付了不同数额的款项,最终此案顺利调解。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佳 木、一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