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运用骨龄鉴定依法维护被告人权益
发布时间:2005-05-19 浏览次数:1368
本网盐城讯:近日,盐城亭湖法院积极实施司法援助,通过科技手段,以骨龄鉴定方式确认被告人刘迎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从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被告人刘迎刚,山东省郯城县人,曾多次被治安拘留。2003年11月至2004年6月期间,其伙同他人在盐城市区采取钥匙投锁、爬阳台入室等手段,单独或共同盗窃作案15起,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7200元。庭审中,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出生年月为1983年11月20日,并提供了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指控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但被告人刘迎刚及其辩护人始终辩称刘迎刚的出生年龄有误,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请求法庭依法调查。同时表示家庭困难,无力为刘迎刚提供司法鉴定费用。
本着对法律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精神,切实体现不枉不纵的法律原则,亭湖法院决定实施司法援助,由法院出资为刘迎刚进行骨龄鉴定。今年4月14日,经公安部物证技术鉴定:刘迎刚现骨龄在18.4+1岁范围。因此,刘迎刚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文章出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