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知识产权 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江苏知产审判走过铿锵十年
发布时间:2005-05-30 浏览次数:1328
江苏作为一个经济、文化、科教的大省,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各种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几乎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审判的案件数约占全国同期一审案件总量的十分之一。各地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针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市场竞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向政府、企业以及公众提出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200多件司法建议。同时,针对近两年来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倍增长的情况,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的功能,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严厉制裁。
江苏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中,始终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兼顾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通过合理界定权利保护范围,不断探索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佳利益平衡点,积极开创一个既尊重知识产权,鼓励科技进步和创新,又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知识产权的不当扩张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司法保护的社会局面。各级法院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在努力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同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权的合法实施。1998年到2004年,全省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和经调解撤诉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56.3%。
江苏高院通过统一执法尺度,实现相同或者类似案件裁判结果的互相协调和社会效果的基本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针对商业秘密案件及临时禁令申请案中的突出问题,该院结合全省情况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申请的要求、案件管辖与执行、申请时所提交的证据、审查标准的具体衡量、听证程序的设置、裁定书的制作内容、裁定解除的情形、申请错误的救济、法律适用、案号和费用的确定等若干法律问题做了规定。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文章作者:娄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