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民事审判推行“三三制” 加强调解钝化矛盾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5-06-01 浏览次数:1323
本网徐州讯:云龙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推行“三三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社会公信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率。
一、庭前工作讲求“三细”。一是“说得细”,庭前法官交待权利义务要仔细,对庭审前按规定送达的诉讼须知等材料,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待清楚,通过不厌其烦地说,给当事人以必要的解释和提醒,使当事人对诉讼的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了,便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二是审查主体“看得细”,对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要全面审查,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产生错误,每一份材料均应认真审阅,不放过一丝疑问。三是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做得细”,法官在收取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时,要认真清点数量,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单》,标明证据的种类、数量等外观形态,避免因证据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证据遗失,产生不良后果。
二、调解工作遵循“三和”原则。一是庭前“讲和”,根据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庭前吹好和解风,多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使当事人能够“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二是庭审“调和”,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官应立足大局,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自觉增强调解意识,提高调解艺术,积极主动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三是庭审后“促和”,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认识分歧较大,不能当庭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要避免急躁,认真研究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继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即使最终达不成调解协议,也能使当事人认可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从而以平和的心态接受判决,降低案件上诉率,减少当事人信访率。
三、日常注重把握“三度”。一是在处理与辖区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要体现“热度”。通过“送法上门”、“定期回访”、“征求意见”等服务方式,保持与辖区企业长期、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指导,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获得企业对法院及法律的依赖和信任,赢得企业和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二是在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交往中保持“温度”,法官在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接触过程中要注意交往的分寸,保持正确、良好的关系。三是与代理律师的交往关系要“适度”,法官与律师的接触应谨慎,保持正当范围内的合理性接触,坚决杜绝接受代理人安排的吃请和各种娱乐活动,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一、庭前工作讲求“三细”。一是“说得细”,庭前法官交待权利义务要仔细,对庭审前按规定送达的诉讼须知等材料,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待清楚,通过不厌其烦地说,给当事人以必要的解释和提醒,使当事人对诉讼的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了,便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二是审查主体“看得细”,对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要全面审查,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产生错误,每一份材料均应认真审阅,不放过一丝疑问。三是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做得细”,法官在收取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时,要认真清点数量,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单》,标明证据的种类、数量等外观形态,避免因证据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证据遗失,产生不良后果。
二、调解工作遵循“三和”原则。一是庭前“讲和”,根据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庭前吹好和解风,多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使当事人能够“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二是庭审“调和”,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官应立足大局,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自觉增强调解意识,提高调解艺术,积极主动地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三是庭审后“促和”,对当事人矛盾积怨较深,认识分歧较大,不能当庭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要避免急躁,认真研究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继续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即使最终达不成调解协议,也能使当事人认可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从而以平和的心态接受判决,降低案件上诉率,减少当事人信访率。
三、日常注重把握“三度”。一是在处理与辖区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要体现“热度”。通过“送法上门”、“定期回访”、“征求意见”等服务方式,保持与辖区企业长期、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指导,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获得企业对法院及法律的依赖和信任,赢得企业和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二是在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交往中保持“温度”,法官在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接触过程中要注意交往的分寸,保持正确、良好的关系。三是与代理律师的交往关系要“适度”,法官与律师的接触应谨慎,保持正当范围内的合理性接触,坚决杜绝接受代理人安排的吃请和各种娱乐活动,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