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作者:蒋安杰 王明新 发布时间:2011-03-09 浏览次数:1069
去年以来,江苏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对于如何进一步积极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提出了“三个必须始终坚持”。
第一,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的功能、司法的方式和司法的效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统筹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通过开展和谐共建、提出司法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大力支持和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为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取得实效,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同时,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解决涉诉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从而着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必须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方面,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对合法行为给予司法保护,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公平地得到司法的保障与维护,这本身就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公丕祥院长表示:“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立足变革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格局的健全和完善,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