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促规范 以规范促公正 全省法院执行“十二公开”
发布时间:2005-06-15 浏览次数:1382
6月13日,江苏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新举措:推行执行全过程公开制度。通过执行过程的公开确保执行行为的规范,通过执行行为的规范确保执行公正的实现。制度提出对12项涉及执行工作过程的具体事项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始终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执行公正的实现。
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及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应当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以及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各级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依职权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执行的途径。
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其如实通报。
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中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
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及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应当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以及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各级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公开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及理由。依职权对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依职权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执行的途径。
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需要延长执限的案件,执行人员必须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原因,并说明即将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有关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向其如实通报。
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必须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中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公开信访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过程中,要公开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书面答复信访单位和个人。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文章作者:张宽明、谭筱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