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作者:冒群 发布时间:2011-03-11 浏览次数:1071
一、以房抵债,没办过户手续,债主讨要房屋所有权被驳回
二、开发商虚假宣传没兑现,被44户业主告上法庭
三、拒绝填低二手房申报价格,买房人毁约遭中介公司索赔
房产经纪公司要求买房人在合同中填低申报价格,买房人不接受导致买卖双方未能按居间合同履行,经纪公司将房屋另行销售,要求买房人承担中介费和违约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物业公司退出,业主要求分配共有收益
物业公司在退出时,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没有进行分配,业主要求分配共有部分收益的,应当予以支持。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死病人,死者家属索赔
无行医资格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行医,导致病人死亡,社区服务中心作为设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集装箱公司水污染被居民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上法庭
江苏一集装箱公司未经行政许可增设铁矿石货种接卸作业,造成铁矿石粉尘侵入周边环境和居民住宅,并造成水域污染。附近居民和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法院予以支持。
七、高中学校对尖子生承诺不兑现被告上法庭
八、老人在老年公寓洗澡死亡索赔案
老人在老年公寓洗完澡,独自回房时摔伤致死,老年公寓在内部管理、履行服务职能方面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九、汽车买了三天就发生火灾,车主向销售商索赔
车主购买的汽车在3日后意外发生火灾,在排除人为因素导致火灾的情形下,汽车销售商无法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承担产品赔偿责任。
十、买来的毛豆种子长不出毛豆,买卖无效
江苏一种苗公司销售给农民的毛豆种子没有经过审定,违反了《种子法》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种苗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价款。
中学为留尖子生开出月工资300的待遇
事后不兑现 学生把母校拉上法庭
初中刚毕业,拿过全国各项竞赛大奖的朱同学就被江苏多家重点高中“相中”。一所普通高中为留住朱同学,领导找到朱同学的父母,表示高中三年不要朱同学的学费,还会每月给朱同学开出300元生活费“奖励工资”。“好生源”最终被学校留住了,可是三年后,已经被复旦大学破格录取的朱同学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兑现当初承诺。
留住尖子生 高中学校开出“月工资”
朱同学在江苏一中学初中部读完初中,中考后在填志愿时,学校多次找到朱同学,要求他继续在学校高中部就读。但倔强的朱同学还是选择了一所更好的重点高中就读。得知朱同学没有选择学校的高中部,校领导急了。
朱同学的家长见孩子可以拿“工资”免费读高中,心动了。当即与学校签下免学费、拿“月工资”合同,合同规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等。协议签订后,学校领导派人去朱同学已就读的重点高中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并支付了退学的相关费用。
没拿到钱 尖子生上大学后告母校
在家长的劝说下,朱同学很不情愿地进入学校高中部就读。可开学时,学校却要求朱同学交学费,也不提发“月工资”的事情。朱同学回家告诉父母,朱同学父母随即找到学校领导,质问合同履行的问题。这时,学校领导向朱同学父母表示,学校这样做,一是为朱同学好,二是出于学校管理需要,不能让朱同学在学校感觉自己是“特殊”的。校方表示,在朱同学读书期间,最好由家长先行支付学杂费用,待朱同学毕业后,再一次性与学校结账。
见校方说得有理,朱同学家长也就表示了同意。作为学校留住的尖子生,朱同学果然不负众望,在高中就读期间,先后多次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大奖。高三那年,他被复旦大学破格提前录取。此时,朱同学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兑现合同承诺,支付朱同学三年高中学费,并一次性补齐“工资”。校方对此置之不理,反认为朱同学家长“素质有问题”。
考入大学后的朱同学对母校不诚信的行为感到十分愤慨。去年,朱同学以学校一直未给付他协议约定的费用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学校支付朱同学高中三年所交学杂费、生活补助费和违约金。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学校同意一次性贴补朱同学及其家长部分费用。
法官:学校不诚信,坏了名声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学校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遵照履行,否则,受损的不仅是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千千万万学生树立了一个言而无信的坏榜样。对学校而言,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正所谓身教大于言教,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
售楼处包装楼盘承诺顶层能停直升机
在哪儿啊 44户业主向开发商要停机坪
承诺的停机坪成海市蜃楼
“我们房子的价格是周围房子的1倍多,买这么贵的房子,就是因为小区的很多设施是其他楼盘没有的。”业主
一直梦想着将来能坐上飞机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
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中对具体设施的描述是具体确定的,且
法官:售楼不能乱承诺
我们在购房时,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开发商为了达到宣传的效果,在媒体广告或自行印制的售房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中,对所售楼盘的房屋和相关设施作出一些说明和允诺,这种情形在期房的销售中尤其普遍。但事后,很多美好的愿景都未能实现,这就导致大量纠纷诉至法院。对此,买房人购房时要注意甄别,一是这些宣传内容如果用语含糊,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只能认定为是要约邀请,对开发商不构成约束力。二是如果这些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这些说明和允诺会对买房人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则这些宣传资料可以认定为是开发商作出的要约,即使没有载入合同,对开发商仍然有约束力。当然,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时也要诚实、诚信,不能忽悠购房者,否则,经济利益受损事小,商誉受损才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