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通报2009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涵盖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环境、汽车、农产品等各个领域,10大案例中有4个与房子有关。其中,本报所持续关注的南京“天空之都”售楼虚假宣传被诉案也榜上有名。

 

建有9高的水景大堂,顶层设直升机停机坪,31楼是多媒体会议层,16楼市公共餐厅,37楼是俱乐部……看到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渡公司”)开发的楼盘“天空之都”售楼处摆放的宣传资料,赵某等人十分动心,很快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可等交付时,赵某等人才发现,宣传资料上描绘的设施大多成了浮云,交涉无果,赵某等44名业主以违约为由,把东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

 

     一审法院驳回赵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赵某等8人随即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违约,裁定开发商赔偿赵某等人每人2万元。

 

    【联合诉讼】

 

9高水景大堂交付时矮了约5

 

     南京一高层楼盘“天空之都”对外销售时,开发商在售楼处放置的宣传资料上,对楼盘及设施进行了这样的描绘:9高的水景大堂,顶层是直升飞机停机坪,31楼是多媒体会议层,16楼是公共餐厅,37楼为俱乐部……看到这些内容后,南京市民赵某十分动心,很快按每平方米9800多元的价格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基本状况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合同还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内容、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约定。此外,众多业主为该楼盘销售资料宣传的精心设计和先进设施所打动,先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房款。

 

     可当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后,赵某等人才发现,起初销售宣传资料描绘的那些设施,与实际交付的楼盘差别太大,9高的水景大堂一下子矮了约5,公共餐厅、多媒体会议室和直升机停机坪等公共设施也与宣传资料不符,停机坪更不见踪影。

 

     “买这套房子就是冲着楼盘的这些设施去的,现在都没兑现,开发商明显属于违约。”与开发商几经交涉无果,气愤不已的赵某等人将开发商东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的责任。

 

业主要求开发商交付直升机停机坪

 

     赵某等44名业主于2007年向南京市中院起诉开发商。赵某等业主的理由是,开发商在售楼处放置的楼书上写明:该楼盘建有9高的水景大堂、16层为公共餐厅、31层多媒体会议室,3738层的云顶皇家俱乐部、楼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施,正是看了楼盘要配备这些设施,他们才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的,所以,这些宣传资料已经构成要约,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现在开发商没有按楼书承诺,因此应属于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按每套房屋6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诉请中,赵某等人还特别提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载明,该楼盘设有直升机停机坪,可实际交付的房屋中,并没有在顶层见到直升机停机坪,因此,要求开发商按楼书上的承诺,向赵某等44人交付直升机停机坪。

 

     庭审中,开发商则辩称,楼书是宣传资料,不能等同于合同,况且楼书封底已经注明“以合同为准”字样,因此,开发商已经提醒过了,应当免除责任。

 

【一审判决】

 

    认定开发商违约依据不足业主败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东渡公司用于销售宣传的楼书等广告资料,是否构成签订商品房买卖要约,算不算合同内容,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并未对此给予明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44名业主要求开发商按宣传资料中的描述交付的水景大堂、16层公共餐厅、31层多媒体会议室、3738层云顶俱乐部及顶楼直升机停机坪等,都是这个楼盘附属的公共设施,是为该楼盘的全体业主服务的,所以,即使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中对这些公共设施的描述构成要约,但在全体或多数业主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赵某等44人只是部分业主,却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交付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不足,主体资格不符,依法应予驳回。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由于赵某等44名业主在本案中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他们发生损失的实际情况,因此对要求开发商按每套房屋6万元进行赔偿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赵某等8名业主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宣判。

 

省高院首先纠正了一审法院对赵某等人主体资格不符的问题,认为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要分享物权,而且他们诉讼目的相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条件。

 

     关于该案争议的焦点,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楼书等宣传资料能否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关键在于这些资料是否构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而构成要约需具备的条件是,宣传资料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在该案中,省高院认为,开发商“东渡公司”的楼书对“天空之都”具体设施有明确的说明,比如9高的水景大堂,顶层是直升飞机停机坪,31楼是多媒体会议层,16楼是公共餐厅,37楼为云顶俱乐部等。这些描述是“具体确定”的,而且赵某等人也是基于这些配套设施和设计,才愿意购买该楼盘的商品房,因此可以认为,楼书中的这些描述对赵某等人决定是否订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的楼书应认定为合同内容,由于宣传中的这些设施并未实际提供,宣传含有虚假成分,开发商应按自身向社会公开承诺赔偿。至于业主们是否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取得宣传资料,不影响开发商承诺的效力。

 

     至于开发商提出,楼书中已经注明“以合同为准”字样,但该字样是在封底位置,字体很小,和其他内容相比,不易为业主观察到,何况,该文字是对开发商一方义务的限制,不能仅以这段文字作为开发商免除义务的依据。开发商实际建设的9高的大堂只有4左右,停机坪的建设也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省高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开发商赔偿赵某等8名业主每人2万元。

 

    【法官说法】

楼盘广告 “具体确定”应视为合同要约

 

现在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开发商在进行宣传时会散发房屋的宣传资料,俗称楼书。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楼书等宣传资料关于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是要约,即使出卖人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说,市民买房时要注意甄别:一是楼书等宣传内容如果用语含糊,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只能认定为是要约邀请,对开发商不构成拘束力。二是如果这些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且这些说明和允诺会对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则这些宣传资料可以认定为是开发商作出的要约,即使没有载入合同,对开发商仍然有拘束力。

 

教育等三大类新型民生案件增多

 

本报讯  昨日,江苏省高院在发布的《江苏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蓝皮书》中披露,“十一五”期间,江苏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民事案件169.8万多件,占全省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3多。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新型案件主要集中在教育、住房和消费三大领域。比如,在教育领域,社会办学机构大量出现,引发了许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在住房领域,随着新小区的不断建成,物业服务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以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大量发生,过去5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5万多件;消费领域,则出现一大批信用卡业务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