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年度十大民生案例公布 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作者:苏晨 叶子青 发布时间:2011-03-11 浏览次数:1039
聚焦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昨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江苏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蓝皮书》,同时发布江苏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民事审判涉及的领域,涵盖市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十大案例内容涵盖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环境、汽车、农产品等各个领域,均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前四个案例与住房有关,包括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
案例篇
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一家集装箱公司未经行政许可增设铁矿石货种接卸作业,造成铁矿石粉尘侵入周边环境和居民住宅,并造成水域污染。
生活在周边的无锡市民朱某及中华环保联合会将这家集装箱公司告到了法院,这也是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现场勘验,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的裁定。
法院认定该公司增加的铁矿石(粉)的作业项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属违法作业。
其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集装箱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该项作业的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手续,如未获行政许可,必须立即停止该作业;该公司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
【法官观点】环境污染问题是当前备受关注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层面是追究环境污染肇事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诉讼路径,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也只是处在摸索阶段。通过本案,希望在全社会都能建立起这样的意识:保护环境需要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努力。
假医生治死病人
仅仅是向淮安卫生服务中心缴纳了一定的管理费,假医生堂而皇之在社会服务站坐堂行医,用砒霜给前来求诊的妇女治病。
周某没有行医资格,就以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对外行医,每月向中心缴纳2000元管理费。社区居民刘某因患有妇科病,便到周某所在的新民东路服务站就诊。经过简单的检查,周某便开出了药方,其中一味中药为砒霜。在服药后不久,刘某就出现上腹部不适等症状,随后被家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而事后查明,该服务站系卫生服务中心非法设立。
刘某的家属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家属与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本案的损害后果是令人痛心的,这也折射出了当前医患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医患纠纷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任何的事故隐患。
维权篇
既非双倍返还的定金,也不是可以全额退的订金
商家设伏“预定金” 消费者有理说不清
“定金”与“订金”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多数人已经能够分得清。但是,碰上“预定金”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谁能说得清呢?最近,消
这一下,
由
援助人员对店家的心情表示理解,但同时指出,这是一种以错误的理解诱导消费者签约的恶意行为,尽管是出于自己利益的保护,其实际结果却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一番争辩之后,店经理逐步接受了援助人员的观点,最终将“预定金”改为“定金”、将金额降为2000元,双方圆满签约。
网购篇
iphone4只卖3200元还包税费?
3·15要到了,网络防欺诈安全提醒发布
3·15就要来到,随着网购一族的壮大,网络欺诈也多了起来。昨天,淘宝网和有关消保部门联合发布3·15网购安全提醒。记者了解到,不少消费者遭遇了不同类型的网络欺诈,对此,支付宝安全专家向记者讲解了当前高发的几大类欺诈模式,建议市民网上购物时小心这些新骗术。
iphone4只卖3200元?
最近iphone4发售,小罗在淘宝网上找到一家店,价格便宜得难以置信,只卖3200元。当时淘宝上iphone4最低价格在5000元左右,而卖家出价3200元还包税费和邮费,显然大大低于市场价。
小罗当即就拍下了,卖家用“低价走私货”等理由,要求她使用银行汇款或者支付宝即时到账来付款,小罗当时起疑:“那钱不就直接进你的账户了吗?”对方答复她说:“你可以先买10元的话费看一下。我这里是香港,经常冻结账户,还要提交凭证,不好取钱。”小罗信以为真,结果把钱直接打了过去,之后一直没有收到手机。
消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应谨慎购买低价商品,未收到货前不确认付款。
付了钱却显示没付款
消协有关人士提醒:网上购物时要谨慎接收陌生人的陌生文件,注意查看支付时的收款人,如有疑问立刻停止支付。
绿色标志链接是钓鱼网站
第二天下午,付款成功后,
消协有关人士提醒:网址前面带问号标志,说明淘宝对这个网站的安全性存疑,坚决不能打开。现在最新的钓鱼网站,网址前面很可能是一个带绿色对号标志的链接。
消费维权提醒 如何避免被忽悠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建议广大消费者,购物签约时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慎重使用“定金”和“订金”甚至“押金”等词语。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消费者在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债务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
第二,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常看到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甚至“押金”等词。其实“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江苏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1、刘某诉甲公司、乙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赵某等44户与南京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3、房产经纪公司诉张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4、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5、马某等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6、朱某、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犯公民权益纠纷案
7、朱某、吕某诉某中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8、刘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9、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10、庞某诉某种苗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