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法院专项整改活动狠抓案件质量评查
发布时间:2005-06-21 浏览次数:1348
本网镇江讯: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考评机制,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日前该院建立了案件结案后的自查、互查制度。案件归档后,实行审监庭逐案评查,监察部门在评查基础上再予以随机抽查的三级案件评查管理网络体系,然后把评查中查出的问题每月形成评查简报通报全院;对评查、抽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及有争议的案件上报院质量评定委员会进行差错认定。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瑕疵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被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承办法官将受到责任追究。严密的案件评查体系规范了案件评查,促进了审判质量水平的提高。全院干警人人都崩紧案件质量这根弦,视案件质量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为更好地规范案件评查行为,促进评查主体与被评查人员双方业务水平共同提高,该院审监部门还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近日推出了六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案了件评查制度。
一、评查分工负责制度。对每月归档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逐案评查,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进行评查,以利于评查人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推进评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评查人员在每月评查工作结束后,必须作出月度评查书面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意见。对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及院领导指定案件实行重点评查,一案一报告;对专项案件专门查,出具专项的评查报告。
三、评查过程保密制度。注意评查工作的保密性,也是搞好评查工作的重要一环。审监庭强调评查人员要树立正气,大胆评查,一切从工作出发,摒弃怕得罪人的不正确思想。规定评查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评查工作情况,不得私自通知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补正。
四、建立评查人员业绩考评登记制度。对评查人员每月评查出的问题,由审监庭内勤负责逐一登记,年底统计汇总。通过数据考核每位评查人员的工作成绩。
五、对评查人员已评查案件实行内部抽查制度,由分管院长及审监庭负责人每月抽查评查人员所查案件的10%,发现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评查人员按照个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评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或自行降低评查标准,对评查工作中由于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失职的,应严格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追究。
通过今年1-6月份案件的评查,该院案件质量在实体处理上较以往有较明显的进步,同时对实体、程序、裁判文书及庭审方面存在问题进行了逐一评析。目前评查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案件质量有明显进步。经评查,今年上半年该院无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为更好地规范案件评查行为,促进评查主体与被评查人员双方业务水平共同提高,该院审监部门还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近日推出了六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案了件评查制度。
一、评查分工负责制度。对每月归档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逐案评查,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进行评查,以利于评查人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推进评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评查人员在每月评查工作结束后,必须作出月度评查书面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整改意见。对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及院领导指定案件实行重点评查,一案一报告;对专项案件专门查,出具专项的评查报告。
三、评查过程保密制度。注意评查工作的保密性,也是搞好评查工作的重要一环。审监庭强调评查人员要树立正气,大胆评查,一切从工作出发,摒弃怕得罪人的不正确思想。规定评查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评查工作情况,不得私自通知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补正。
四、建立评查人员业绩考评登记制度。对评查人员每月评查出的问题,由审监庭内勤负责逐一登记,年底统计汇总。通过数据考核每位评查人员的工作成绩。
五、对评查人员已评查案件实行内部抽查制度,由分管院长及审监庭负责人每月抽查评查人员所查案件的10%,发现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评查人员按照个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评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或自行降低评查标准,对评查工作中由于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失职的,应严格按照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追究。
通过今年1-6月份案件的评查,该院案件质量在实体处理上较以往有较明显的进步,同时对实体、程序、裁判文书及庭审方面存在问题进行了逐一评析。目前评查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案件质量有明显进步。经评查,今年上半年该院无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