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经济大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并存,中小企业众多,城市化进程迅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任务艰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必定有相当一部分矛盾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如何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政策作为指引,妥当平衡当事人利益,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种市场行为沿着法制轨道前行,成为江苏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2010年以来,江苏法院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工作机制,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于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深入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局服务的司法措施,为江苏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司法审判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于4月份制定出台《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江苏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25条意见。

 

公丕祥介绍说,江苏各地法院根据省高院意见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意见或工作措施。南京、无锡、南通中院分别就涉房屋拆迁刑事案件、涉拆迁行政纠纷案件、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开展专题调研,制定指导意见。苏州中院关于新类型担保方式的调研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重点调研课题。常州法院就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司法建议,并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江苏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广量大,面临着诸多发展的困难和矛盾,江苏法院要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好中小企业是重点。”公丕祥指出,201010月,江苏省高院在深入调研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江苏法院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2条意见。

 

据介绍,针对江苏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中有85%涉及中小民营企业这一现状,江苏法院特别注重“三个妥善”,即妥善审理民间投资纠纷案件,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正当投资经营利益;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并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进入中小民营企业;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减轻中小民营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