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手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作者:王明新 张宽明 朱 敏 孙 敏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次数:1027
“江苏一定能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江苏人民一定会生活得更加美好。”胡锦涛总书记
对照总书记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法院必须强化能动司法,积极有效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考察调研时,充分肯定江苏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工作成效,称赞“坚持能动司法,是近年来江苏法院工作最大的特色和亮点。”2010年以来,江苏法院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工作机制,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于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深入研究制订人民法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的司法措施,为江苏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苏各级法院把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的主动权,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制定一批指导意见,并向江苏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2980份。
2010年初,江苏高院就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司法审判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于4月份制定出台《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江苏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25条司法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推广江苏的经验。
各地法院根据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意见或工作措施。南京、无锡、南通中院还分别就涉房屋拆迁刑事案件、涉拆迁行政纠纷案件、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开展专题调研,制定指导意见。苏州中院关于新类型担保方式的调研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重点调研课题。常州中院就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司法建议,引起常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后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扬州中院关于少数人就“民工荒”引发问题影响企业的情况反映,受到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江苏的民营中小企业面广量大,面临着诸多发展的困难和矛盾,我们受理的民商事纠纷中有85%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公丕祥介绍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江苏法院的重要任务。
2010年10月,江苏高院在深入调研后又制定出台了《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了江苏法院服务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2条司法措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作出重要批示,给予了高度肯定。
根据意见要求,江苏法院妥善审理民间投资纠纷案件,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正当投资经营利益。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并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进入中小民营企业。强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出资者与经营层的法律关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依托现代企业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减轻中小民营企业负担。妥善审理政府采购类案件,推动落实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平等待遇。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中小民营企业债务纠纷,积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经营困境。加强对涉诉中小民营企业的司法救助,放宽对涉诉中小民营企业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批条件,减轻其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