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报告过程中,有一部新的行政法规引起代表热烈关注,这就是今年121日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老百姓生活有巨大影响的,还有新的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报告过程中,有一部新的行政法规引起代表热烈关注,这就是今年121日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天,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在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表示,现在我省各级法院已在充分学习,各市也在加快出台配套文件,规范拆迁行为妥善化解争议。

 

新拆迁条例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大亮点就是“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规定意味着无论是自愿搬迁还是强制搬迁,其前提都是必须补偿到位。该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前拆迁曾经出现的强拆,现在则不允许。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我省紧急落实 各市已在研究配套文件

 

  省高院院长公丕祥表示,新的拆迁条例不仅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的唯一前提,而且首次清晰地划定了“公共利益”的外延;不仅设置了一些基本的正当程序,而且强调决策民主、强调公众参与;不仅确立了行政征收应公平补偿的原则,而且对补偿的种类和构成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科学发展的核心价值。公丕祥介绍,最近,省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妥善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通知》,统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南京、徐州、常州、盐城、南通、镇江、宿迁、泰州、连云港等中院已经投入到配合当地政府或建设部门起草《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中。

 

法院面临挑战  须规范拆迁行为妥善化解争议

 

公丕祥说,《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这一重大制度变革,也将使人民法院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面临许多全新的问题。如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对征收、补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如何确定,裁判方式如何正确选择,如何有效压降信访压力,等等。公丕祥提出,《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已成为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必须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比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将成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难点之一。比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到位将是核心问题,同时要加强征收补偿程序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