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严把“公共利益”审查关
作者:刘朴 石小磊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次数:1055
“公共利益”如何认定
行政征收权是宪法特别授予政府的公共权力,是对公民私人财产权最严厉的一种制约。该项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征收范围、公平的征收补偿和正当的征收程序为边界。同时,私人财产权的行使也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所以一定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公丕祥说,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会成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难点之一,他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把“公共利益”审查关,既要防止征收范围被无限扩大,也要防止私权的行使对社会公益的实现形成障碍,从而达至房屋征收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如何保证补偿公正、合理、到位
实践表明,在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绝大多数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与补偿不合理或者不到位有关。公丕祥说,正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征收案件,要紧紧抓住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到位这一核心问题。同时,要重视征收补偿程序的法律价值,认识到正当程序是被征收群众实体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征收补偿行政行为赢得群众信任和社会公信的重要方式。因此,要严格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司法审查,切实将公众参与、程序正当等原则和评估、公告等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解决补偿决定不能直接变更的难题
公丕祥说,加强行政诉讼协调,是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经验。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法院现在尚不能依法直接变更补偿决定,而且法院也缺乏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有时候,通过司法裁判难以直接满足原告被征收人的实质性诉求。因此,他提出要妥善处理充分协调与依法裁判的关系。“有必要加大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协调化解力度,并将协调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实质性权益。与此同时,也要重视依法公正裁判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