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时诉讼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程序正义的最终实现,也事关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明明知道是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公然予以拒收,有的甚至当场把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撕毁,拒绝签收。这种行为的存在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损害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一、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邮寄或者直接送达困难重重

 

1、受送达人恶意逃避,拒收法院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很多被告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参与诉讼,恶意逃避,拒收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特别是在金融借款纠纷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在诉讼之前已经逃之夭夭,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一般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邮件开庭材料,但是,当事人早已经不在原地址,邮件送达根本不会有任何结果。在邮件被退回之后,为能迅速开庭解决纠纷,法院只能自己到被告原地址直接送达起诉材料,但被告已经根本不在本地,造成了起诉材料无法送达,最后只能公告送达或者当事人撤回对实际借款人的起诉,转而只起诉担保人。虽然担保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但是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且到了追偿权纠纷案件立案后,仍然会有送达难问题的存在。

 

2、公司虽然未注销,但公司已经实际上不经营,或者根本就未经营过,造成法院的送达困难。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种情况,虽然公司名义上存在,但公司实际上并不经营,或者公司实际上就没有正式经营过,是名副其实的“皮包公司”,且此种情况常常伴随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因此,造成了法院送达起诉材料的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在公司出现实际不经营、或者恶意躲避诉讼的情形下,上述的规定的送达方式根本无法实现。

 

(二)、留置送达的难以实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说明情况,进行留置送达。但从理论上来看,此规定一方面赋予了法院在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留置的权利,同时又兼顾受送达人的利益,防止法院为了送达便利而故意侵害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就是这条规定,使留置送达在执行中几乎失去了其价值。在法院送达中,法院不可能预知当事人拒收的情形,所以到了受送达人的住所后,一旦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很难及时在现场找到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人员见证并签字。即使找到了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单位人员,他们也不愿意“得罪”受送达人来签字见证。因此,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在实践中根本难以实现。

 

(三)、公告送达影响效率

 

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最后只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但是公告送达的时间长、程序繁琐的特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客观上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这无疑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了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开庭公告就是60天,在加上判决书的公告60天,一个案件的公告时间就要120天,这对于原告来说,无疑是一场漫长的等待和煎熬。

 

二、解决送达难的司法应对措施

 

1、给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松绑。首先,对于邮寄送达的问题,国外立法中就有交付邮局视为送达发生效力得规定。虽然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司法的操作还不是十分的规范,这样的规定无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但是对于邮寄送达回执中明确写明当事人拒收的情形,应当视为送达,不应该求法院再另行送达。其次,对于直接送达的问题,应当允许法院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比如电话通知送达等,只要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联络到了受送达人,而受送达人还是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即应该视为送达。

 

2、取消留置送达见证人的强制规定。留置送达见证人的规定客观加大了留置送达的难度,使得实践中使用留置送达的可能减少,为此应该取消留置送达中要求见证人签字的强行规定。不过为了规范法院使用留置送达的程序,可以要求送达人拍取照片或者录像等,通过拍照和录影足以证明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形。这样既可以使留置送达得以顺利进行,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通过拍照等手段,达到防止法院送达人员滥用权利,侵害受送达人权利的目的。

 

3、缩短公告期间,提高公告效率。公告送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具有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在报纸上公告无论对于故意躲避诉讼还是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来说,在报纸上看到对于自己的公告的可能性是十分低的。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考虑,公告期间的延长对于增进送达效果而言是无益的,反而这种情况会损害原告的利益。“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对于原告来说,一个纠纷一拖就是半年以上,这其中的诉讼成本无疑是较为沉重的。法律从来都应该优先保护积极行使权利者,而非保护那种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或者干脆是恶意行使权利者。

 

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而言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完善送达难的问题也有助于司法改革的推进,保障社会主义“人民司法为人民”司法价值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