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保护消费惩“李鬼”
作者:张羽馨 史玮 发布时间:2011-03-15 浏览次数:1024
为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苏州中院于去年底制定出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分步骤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重要作用。日前,苏州中院民三庭陆续审结了一批侵犯商标专有权,涉及民生消费的侵权案件。
此“虔”非彼“虞”名牌须标注
苏州人对面食的喜爱由来已久,大大小小的各式面馆也遍布苏州的大街小巷,近日,苏州中院民三庭就审结了一起因面馆的门牌相似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罗某系“虞山面馆”的业主,该面馆登记于2003年,主要提供面食餐饮服务,在苏州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开设了多家加盟店。而被告姬某于2009年开设了“虔山面馆”,经营范围与虞山面馆相同,两家面馆门牌的颜色和字体也较为相似,店内陈设的桌椅选择上也采用基本相同的灰白色调,故原告罗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仿冒原告商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考虑到两家门店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群众口碑也不错,承办法官为了查明事实深入门店实地走访,拍摄照片仔细比对,发现“虞山面馆”和“虔山面馆”门头四个字的颜色和字体确实非常近似,店内的陈设也较为相似,容易造成混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尽弃前嫌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姬某承诺尊重原告罗某对“虞山面馆”字号的使用权,且承诺在虔山面馆门头左下角添加“本店非虞山面馆”字样,以示区别,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该案纠纷圆满化解。
侵犯商标登报道歉
去年底,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假冒名酒堂而皇之登上百姓餐桌。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自身企业的形象及发展前景,国内名酒企业纷纷举起维权之旗。苏州中院民三庭先后受理了包括“茅台”、“五粮液”、“石库门”、“金种子”、“沙洲优黄”、“雪花”等品牌在内的国内知名酒厂所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起,审结14起,案件大多涉及知名品牌酒类产品被他人冒用注册商标以及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诉讼标的额达1077.8728万元。
苏州中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到酒类商品市场竞争利益以及对民生消费的重大意义,本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宗旨,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赔偿力度,增加侵权成本,先后以调解方式结案2起,经调解后撤诉7起,判决5起,其中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诉德清县苏杭酒业保健有限公司等侵犯“石库门”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判决赔偿金额达9.62万元,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诉扬州扬子江啤酒有限公司等侵犯“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判赔达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通过司法裁判,有效制止了假冒酒在市场上进行流通销售,保障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安全的民生消费。
一字之差构成侵权
近年来,外地知名餐饮企业纷纷大举进入苏州餐饮市场,苏州市民的口味也发生了变化,川菜馆、湘菜馆的生意十分红火。一些意欲抢占苏城餐饮市场的外地餐饮大鳄在前期考察市场的时候,就发现自己的品牌已经被人擅自使用了。近日,苏州中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外来餐饮企业状告本地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至今已有15年的历史。2002年“毛家”商标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在其打算进驻苏州前期考察之际,发现被告万某未经原告授权,在昆山使用“毛家村”作为饭店的字号,其营业招牌、菜单、打火机、内装修等大量突出使用了“毛家”字样,造成了公众的误解,侵犯了毛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湖南毛家公司商标的信誉。于是,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万某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万某辩称其早在2004年就已经登记注册获取了“毛家村”字号,与湖南毛家饭店的商标区别明显。考虑到目前万某已经变更了店名,并消除了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某充分尊重湖南毛家饭店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自愿补偿给原告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