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根据“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迅速制定了12项具体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一是汇编规定发放到人。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汇编成册,所有执行人员人手一本,要求时刻对照检查,规范执行措施,对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强化执行工作考核。突出对执行质效指标的考核,加强对绝对结案率、案件标的到位率、执行案件投诉率等10项指标综合量化考核,增加了执行时限,易人执行、案件质量、案件信访、纪律作风、调研宣传和加、减分因素等考核项目,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的交接。
  三是推行信访接待制度。继续推行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对口接待制度、来访登记备查制度、执行忌语制度、信访倒查制度、局长接待制度、“巡访”制度、限期报告制度等破解执行投诉难题的八项制度,并辅以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是规范异议审查制度。改变以往执行裁决、实施、异议审查“三权分离推磨转”的运行模式,加强对执行异议审查的流程管理,抽调专人成立执行异议审查组,对异议审查的各个环节进行签名登记,确保执行异议审查的质量,防止执行异议久拖不绝现象的发生。
  五是实行延期执行专职审查。对于经实施组合议庭讨论拟决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实施组承办人必须填写“延期执行案件督查审批表”移送专职合议庭审查,报局长批准、院长督查。专职合议庭、执行局局长必须分别选择10%、1%以上的案件进行再执行。
  六是严格强制措施报批。实施组拟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须填写《罚款审批表》或《司法拘留审批表》,内容包括当事人概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事实、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和适用的法条等,提请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讨论,经局长审查,报院长批准。
  七是实行院领导参与重大执行活动制度。严格实行院领导参与重大执行活动“一个应当”、“三个必须”的规定,并实行签到考勤、督查制度,考勤和督查结果于年底报院岗位目标考评办公室,并向全院干警公布。切实提高院领导管理决策水平,全面掌握执行工作动态,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
  八是严管中止恢复执行工作。在去年对历年的中止恢复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并逐案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执行局人员的调整,按被执行人所在区域进行重新分配,要求中止恢复案件局、组台帐齐全,同时加大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组和各执行人员。
  九是开辟“绿色通道”。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执行标的为完成行为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在坚持合法、优先、便利、快捷原则的基础上,由执行组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切实为社会弱性群体排忧解难。
  十是实行机动执行制度。执行组外出执行时,留守一人在执行局,整理卷宗和内务,同时作为全局的机动执行人员,并由留守人员组成机动执行组,负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中止案件恢复执行的审查工作以及协助兄弟法院、上级法院的执行事宜。
  十一是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该院在6月初为执行局配备的兼职纪检监察员,将全面实施监督,除配合院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局做好日常工作外,重点督查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是否按规范操作并确保维护司法权威;行动是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准确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是否得当等。同时做好检查情况的登记工作。
  十二是加强执行工作与大调解中心对接。在去年建立综合执行网络的基础上,在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加强与县大调解中心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功能,及时掌握执行动态,排除不安定因素,钝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处置突发事件。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毛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