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阐述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

 

场合:在“两会”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首先应当解决诸多思想上存在的“怕公开”、“怠于公开”问题。

有的法院干警,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推进司法公开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疑虑,特别是担心司法公开会暴露出审判工作的瑕疵和问题,进而直接影响到法院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少“选择性公开”的现象,如有的名义上公开了,但是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实际上还是没有公开。有的公开事项与群众真正想了解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还存在着“错位”问题,这些思想上的障碍,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开的“供给”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的不相适应,从而为少数人猜测“暗箱操作”、挖掘“内部信息”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提供了空间。

 

应当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逆向思维去想一想,司法公开可能会暴露一些问题,但是也必然会“倒逼”人民法院和法官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同时也要认识到,司法公开并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要把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努力通过推进司法公开,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

 

我理解的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有三方面:

 

第一,推进司法公开,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开放型司法而不是封闭型司法。这种开放型司法,要求司法必须充分彰显其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诉讼服务机制,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服务性的追求;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主动性的追求;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诉讼指导释明机制,确保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高效性的追求。因此,能动司法内在必然地要求司法公开。

 

第二,推进司法公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可靠保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把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与推进司法公开密切关联。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就会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而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这有利于彻底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大力推进审务公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这有利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法官公正廉洁司法。

 

  当然,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涉及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问题,也涉及人民法院审判秘密保护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人民法院审判秘密,同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包含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司法工作信息必须进行适当的处理,避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形式上,一定要关注细节,决不能大而化之。要从人民群众的视角看待问题、考虑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举措理解不理解、方便不方便、认同不认同,都要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细微之处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司法公开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