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7月2日上午,烈日当空,酷热难耐。崇川法官一行8人,在副院长的带领下冒着36度的高温,来到南通地区的标志型建筑小区-----天安花园,就小区内住户是否有权自行封闭阳台一案倾听各方意见。听证会从9:00分开始至11点结束。约60名户主及人大、政协、纪检、房管等部门的领导自始至终参加了听证会。双方代表都淋漓尽致地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于会领导和群众及其双方代表对于法官,走出法庭搞审判,深入小区做调查,兼听各种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力求公正裁判的做法大加赞赏。一致认为,崇川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活动真正落到了实处。
  近来,崇川法院共受理两起类似原告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安花园2幢02室住户裴蕾物业管理纠纷案。事由均为所有住户购天安花园住房时,原告均与其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2004年,被告裴蕾恰恰对自购的2幢02室擅自封闭了阳台,由此引起纷争。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封闭阳台,改变了房屋外观,违背了设计规划,影响了小区品味,违反了管理约定,请求法院判令拆除、恢复原状。
  以被告为代表的部分住户的意见认为,一来购买人对所购住房享有完全所有权,阳台空间系属房产所有权人所有,是否封闭阳台所有人有完全的处置权;二来被告封闭阳台既不影响美观,又不影响邻舍,不侵害任何人的权利;三方面是出于生活安全和健康的需要;故被告封闭阳台行为正当合法。原告阻止行为 实属侵权。至于合同约定“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系格式条款,非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无效。再则,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受业主委托而管理,应当贯彻业主要求,无权违背多数业主赞同“封”的意愿。另外,事物是发展的,过去封闭阳台可能影响美观,现在科技发达了,已经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当初的约定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约定条款应视为自动失效,或依法本就应当撤消,不具约束力,被告行为不构成违约。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领导及合议庭认为,本纠纷带有普遍性,涉及到住户的实际利益,涉及到约定条款是否应当遵守的公司管理权问题,涉及到对设计规划行政行为的遵守问题,甚至可能还涉及到小区的美观、南通城市的品味、以及南通标志型小区的示范性等问题,牵连性大,原则性强,对今后各个小区的管理具有的强烈的影响;一旦作出不适当判决,将可能会带来民事、甚至行政等方面的严重后果。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合法,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价值取向的正确,法院领导决定走进社区,走进业主中间,采取阳光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这对准确审查“本小区统一不得封闭阳台……”之约定条款的效力、意义,必要性,以及通盘权衡各种利益得失关系等奠定了基础。
  与会的各界人士表示,法院这种做法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司法民主,令人满意。

文章出处: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钱培清、张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