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法院多管齐下,阳光审理破产案件
发布时间:2005-07-05 浏览次数:1360
本网扬州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大量转制,由此导致破产案件大幅度增多。在当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旧存在的情况下,破产企业部分债权人对法院是否公正执法,破产企业是否“假破产、真逃债”持有疑虑。对此,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多管齐下,花大力气、出实招,实施阳光工程,增强审理的透明度、规范性,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明确专门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审理政策性强、要求高,而且关系到地方稳定,来不得半点马虎。为此该院组成了专门的破产合议庭,由三名审判经验丰富,长期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员组成,并由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专业化合议庭可以使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方面趋于运作程序化、适用标准同一化,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2、建章立制。破产审理工作关系到方方面面、千头万绪。为此破产合议庭拟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如破产清算组职责和规则对其指导和监督办法;破产合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中介机构依法审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便于实际操作,使审判流程更加规范、通畅。 3、规范破产案件法律文书制作。破产案件法律文书种类繁多,没有规范、统一格式,针对这一情况破产案件合议庭仔细查阅各项规定,认真研究、推敲,起草了相关法律文书样本。 4、强化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破产清算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方面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同一些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对此破产合议庭因案施策指定相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制定详细的破产清算组职责和工作细则,规范清算组的行为。同时加强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指导,规定清算组在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处理破产财产时需及时向法院请示汇报,有力的确保了破产审理工作的高效、廉洁。 5、定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合议庭在适当时候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其通报资产变现和债权清收情况,以公开、透明、民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取得广大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一系列措施,较好的贯彻了审理破产案件为职工着想、为企业解扣、为政府分忧、为经济发展护航的指导思想。由于审理过程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该院今年审结的破产案件均风平浪静,真正做到了审结一片、稳定一方。 |
文章出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