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依法认定“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05-07-06 浏览次数:1637
本网盐城讯:6月29日,盐城中院对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大集团)诉盐城市中太汽车保修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中大集团的“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该院首次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 2005年3月,原告中大集团通过国际互联网检索发现,被告中太公司于当月先后擅自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汽车维修工具信息。中大集团认为中太公司企图利用其知名度和品牌市场效应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侵害了中大集团的合法权益。中大集团遂以中太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为由诉至盐城中院,要求认定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267090号“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中太公司停止侵犯“中大”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停止使用“中大”商标的相关网络域名和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万元。 盐城中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中大集团前身盐城市东方实业总公司创立并使用了“中大”商标,1996年10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第7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中大”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1267090号。此后,中大集团在国内4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158件“中大”系列商标。1997年“中大”商标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获准注册,从而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中大集团组建于1994年,为国家级集团公司,目前拥有资产19.98亿元,员工6500多名。主要产品为汽车喷漆烤漆房等汽保设备及中大客车等。中大集团在国内30个省会城市、80多个地级市设立销售公司,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法国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1年至2004年,中大集团为提高“中大”商标的影响力,投入广告宣传费用7000多万元。“中大”商标从1998年至2004年连续六年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2004年分别获得“中国汽车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中国市场首选品牌”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经其评估“中大” 品牌价值为41.54亿元,列中国入选品牌的第137位。另查明,被告中太公司于2005年3月先后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当在Internet 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WWW.中大.com ”或“WWW.中大汽保.com” 并以ENTER键进入时,可以出现中太汽保字样及图形,再以鼠标单击页面可以看到被告中太公司发布的汽车维修工具信息和中大标识。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大”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中太公司将原告中大集团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网页上发布信息,以吸引客户,牟取利益,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被告中太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使原告中大集团不能再以其“中大”商标注册域名,妨碍原告中大集团利用网络这一新型工具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同时也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会认为被告中太公司和原告中大集团存在某种联系。被告中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中大集团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害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盐城中院遂根据原告中大集团的相关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中太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驰名商标专用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撤销“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WWW.zhonda.com”页面上删除摹仿、复制的“中大”标识;赔偿原告中大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目前,被告中太公司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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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