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院长赵伦同一样,全省100多名各级法院院长今天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问责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就有责、失职必追究”。

 

  据江苏高院监察室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的力度,确保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规定通过对审判、执行、对外委托鉴定、审判管理等司法权运行的重要环节和关节点进行梳理、整合、确定,提出了具体执行、监督、制约要求和违规处理的措施。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现“约束审批权、规范执行权、强化管理权”的特点。

 

  对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江苏高院规定了从重处理的十一种行为:一是明知已犯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扩大的;二是违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损失较大的;三是影响生产经营、社会稳定或者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生活的;四是拒不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或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的;五是拒不交代错误,或者拒不配合组织查处的;六是推卸、转嫁责任,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的;七是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及作伪证的;八是阻扰他人交代或者检举、揭发的;九是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十是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是因违规行使司法权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未满三年,又违规行使司法权的。对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