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台《关于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5-07-08 浏览次数:1790
本网南京讯:南京法院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针对当前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复查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缺乏规范等问题,在审理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中推行听证制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是确定听证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与辩论原则、效率与公正原则以及有限审查原则。听证的案件范围为必须举行听证和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听证的两类案件。其中,必须举行听证的案件主要是那些涉及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条件的案件;其他疑难复杂、督办、社会影响较大、矛盾可能激化、当事人上访缠诉等案件,由法院视案情需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以查明案情、缓解矛盾、和解息诉。同时,注重将社会力量引入复查程序,邀请有关专家、人民陪审员或人大、政协、妇联等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参与听证,发表意见、协助调解,以更好地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息诉。
二是规定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法定权利的基础上,为规范听证程序,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恪守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的义务、对自己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等。
三是明确听证审理过程的各项具体程序规则。为规范法院的听证审理过程,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从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受理、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到复查结果的作出,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申诉状的七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诉人(被申请人)送达《复查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三日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中贯彻当事人和解原则;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增强复查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
一是确定听证原则和适用范围。规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与辩论原则、效率与公正原则以及有限审查原则。听证的案件范围为必须举行听证和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听证的两类案件。其中,必须举行听证的案件主要是那些涉及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条件的案件;其他疑难复杂、督办、社会影响较大、矛盾可能激化、当事人上访缠诉等案件,由法院视案情需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以查明案情、缓解矛盾、和解息诉。同时,注重将社会力量引入复查程序,邀请有关专家、人民陪审员或人大、政协、妇联等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关人员参与听证,发表意见、协助调解,以更好地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息诉。
二是规定申请再审(申诉)复查案件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法定权利的基础上,为规范听证程序,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恪守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的义务、对自己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等。
三是明确听证审理过程的各项具体程序规则。为规范法院的听证审理过程,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从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受理、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到复查结果的作出,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申诉状的七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诉人(被申请人)送达《复查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三日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中贯彻当事人和解原则;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增强复查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