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11种违规行为我省将从重处理
作者:娄银生 徐国英 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1-03-23 浏览次数:1008
3月下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给法官依法办案上了一道紧箍咒。
省高院监察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大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包括法官的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审判管理权,通过推进司法公开,让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记者注意到,对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省高院规定了“从重处理”的11种行为,具体包括:一是明知已犯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扩大的;二是违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致使国家、集体、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损失较大的;三是影响生产经营、社会稳定或者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生活的;四是拒不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或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的;五是拒不交待错误,或者拒不配合组织查处的;六是推卸、转嫁责任,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的;七是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及作伪证的;八是阻扰他人交待或者检举、揭发的;九是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十是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是因违规行使司法权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未满三年,又违规行使司法权的。
据介绍,上述11种违规行为基本涵盖了立案、分案、庭审、听证、质证、财产处理、讨论、判决、执行等主要环节,将对依法办案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一旦法官违规行使司法权,轻者面临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处罚,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